签了拆迁补偿合同就必须腾房吗,湖南案例:未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径行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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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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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企业拆迁

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签了拆迁补偿合同就必须腾房吗,湖南案例:未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径行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

一、湖南案例:未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径行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

湖南案例:未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径行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21年,县人民政府因修建高速公路项目,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拟对包括刘某在内的多户房屋进行征收。刘某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计划。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因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满,刘某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4月24日,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及县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共同向刘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在未获得刘某同意,且县人民政府未责令刘某交出土地,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县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8日强制拆除了刘某的房屋。刘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刘某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不合法,超越法定职权,缺乏依据,且程序违法。被告未依法听取刘某的意见,未组织听证,征收过程严重违法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要求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安置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费、拆迁奖励金和其他损失。

被告认为,其强制拆除行为是基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的,且已对刘某进行了合理的补偿。

裁判结果

确认县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8日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驳回刘某要求被告县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赔偿强制拆除房屋各项损失的起诉。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在刘某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确定的义务时,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径行强制拆除刘某的房屋。因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同时,因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公告已被市人民政府撤销,且尚未作出新的土地征收公告,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尚未确定。因此,对于刘某的实际损失数额尚无具体的计算标准。秉持“先行政、后司法”的原则,认为本案的处理应待新的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再进行,故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温馨提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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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补偿协议涉嫌行政诉讼结果能判刑吗

众所周知,行政赔偿只能赔偿“直接损失”。

那么“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呢?即因强拆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是否属于行政赔偿中的直接损失,是否可以在行政赔偿中一并予以解决呢?关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判决并不一致,有的法院就认为只有实际履行的才属于直接损失。

即便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直接损失”作了进一步明确,但也未直接规定合同中的未履行部分是否属于“直接损失”。

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因强拆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产生的合同损失,如果不计入“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当事人将只能另行提起合同之诉。

如果是当事人与违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协议还可依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解决,但如果涉及到与第三方的协议履行另行诉讼,又会涉及的到第三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问题,甚至出现无法另行获得补偿的情况,对当事人所产生的时间和诉讼风险都是巨大的。

近期,国恒弘毅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在查阅大量类似裁判、提供多轮代理意见、并经过安徽省高院组织的庭审谈话后,最终意见获得了省高院的支持,裁定认为合同履行期间,因强拆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予以赔偿。

基本案情:

1、2004年,安徽A市民政局与B广告公司签订行政合同书,授权B广告公司在市内设置广告牌、经营广告发布的权限,至2028年终止,随后B广告公司一直在经营该业务,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大量广告合同,并依规发布标牌广告,收取广告费用。

2、2014年,A市城管执法局因城市市容管理,对B广告公司设置的路名牌、广告标牌进行了强拆,该强拆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违法强拆。

3、B广告公司就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赔偿,其中涉及到正在履行中广告费损失赔偿300余万元、及截至2028年的广告经营权损失赔偿800余万。

4、经A市一审法院、二审中院审理认为,B广告公司“要求的租金损失(经营损失)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并非已经取得的利益丧失,系可得利益的丧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安徽省高院裁判要旨(2023)皖行赔申112号

关于行政赔偿直接损失的范围认定问题。

基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维护和救济受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与作用,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

案涉部分路名牌被拆除时,正处于合同履行期间,因强行拆除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未能履行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予适当考虑。

律师团队主要代理意见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直接损失”的范围,其中“(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均是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并非已经取得的利益丧失,因此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在租赁期间内的租金,市城管执法局如未进行违法强拆,租金必然可以收取,其性质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即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申请人广告发布合同仍在履行期间,每块灯箱路名指示牌每月最低的发布费为 500 元,租金正在收取,因市行政执法局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正在必然可收取的租金被迫中断,该损失属于申请人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再次,大量司法裁判均认定租金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参照 (2020)最高法行申 6908 号、(2017)皖行赔终42号、(2018) 吉行赔初1号、〔2004〕川行终字第48号、《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考案例 9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维护和救济受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与作用,对该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利益损失。

本案中,如果没有被上诉人违法强拆行为,上诉人是可以通过正在履行合同获得合法的租金收益,故这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二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正在履行的发布合同剩余履行期内的租金损失明显属于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申请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类案同判”的法理基础,只有坚持类案强制检索,确保“类案同判”,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确定性的预期,提升司法公信力。

上述系列案件对于审理本案再审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审判机关未能保持同案同判的裁判尺度,导致实体裁判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值得贵院予以监督。

其他类案报告:

(2019)甘行赔终2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水慧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判决书

裁判要旨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法定赔偿范围和填平补齐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该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是首要的赔偿方式;

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若还有其他损害的,赔偿范围是直接损失。

对“直接损失”的理解,它不仅包括实际财产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也即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这样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因涉案被拆除的广告牌在慧敏公司已取得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经营期限内,广告牌被拆除,且慧敏公司也因加害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将已经收取的广告费退还。

该部分损失属于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

(2019)湘行终1137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光辉、邵阳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旨

1997年邵阳市邀请上诉人李光辉投资建设人行天桥,并以邵阳市城市建设局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书,约定李光辉享有该人行天桥上三十年的广告和电话亭经营收益作为投资回报。

在合同履行期间,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行政协议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投资利益。

即使邵阳市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天桥周边环境进行建设改造,也不应当对天桥的广告经营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为了建设目的而不得不造成负面影响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补救或补偿责任。

虽然项目开发商强兴公司针对部分电话亭的关停损失对上诉人给予了赔付,但交通管制、围挡施工以及其他建筑遮挡所造成的损失并未弥补。

原审法院认为邵阳市人民政府为了工程建设采取的交通管制、围挡施工及关闭电话亭的行为并未损害李光辉对人行天桥的广告经营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三、高院判决:强拆导致行政协议未履行,该部分属于直接损失,应赔偿

法律分析:

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骗取拆迁补偿款定性

法律分析:

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后,一般来说,拆迁人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同时被拆迁人也要依约定履行腾空、交房的义务,交房后由拆迁人员组织进行拆除,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交房,拆迁人不能直接强行拆除,其可以依据合同责任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后拆除房屋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

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后,一般来说,拆迁人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同时被拆迁人也要依约定履行腾空、交房的义务,交房后由拆迁人员组织进行拆除,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交房,拆迁人不能直接强行拆除,其可以依据合同责任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不履行,怎么办?

众所周知,行政赔偿只能赔偿“直接损失”。

那么“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呢?即因强拆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是否属于行政赔偿中的直接损失,是否可以在行政赔偿中一并予以解决呢?关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判决并不一致,有的法院就认为只有实际履行的才属于直接损失。

即便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直接损失”作了进一步明确,但也未直接规定合同中的未履行部分是否属于“直接损失”。

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因强拆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产生的合同损失,如果不计入“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当事人将只能另行提起合同之诉。

如果是当事人与违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协议还可依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解决,但如果涉及到与第三方的协议履行另行诉讼,又会涉及的到第三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问题,甚至出现无法另行获得补偿的情况,对当事人所产生的时间和诉讼风险都是巨大的。

近期,国恒弘毅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在查阅大量类似裁判、提供多轮代理意见、并经过安徽省高院组织的庭审谈话后,最终意见获得了省高院的支持,裁定认为合同履行期间,因强拆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予以赔偿。

基本案情:

1、2004年,安徽A市民政局与B广告公司签订行政合同书,授权B广告公司在市内设置广告牌、经营广告发布的权限,至2028年终止,随后B广告公司一直在经营该业务,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大量广告合同,并依规发布标牌广告,收取广告费用。

2、2014年,A市城管执法局因城市市容管理,对B广告公司设置的路名牌、广告标牌进行了强拆,该强拆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违法强拆。

3、B广告公司就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赔偿,其中涉及到正在履行中广告费损失赔偿300余万元、及截至2028年的广告经营权损失赔偿800余万。

4、经A市一审法院、二审中院审理认为,B广告公司“要求的租金损失(经营损失)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并非已经取得的利益丧失,系可得利益的丧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安徽省高院裁判要旨(2023)皖行赔申112号

关于行政赔偿直接损失的范围认定问题。

基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维护和救济受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与作用,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

案涉部分路名牌被拆除时,正处于合同履行期间,因强行拆除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未能履行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予适当考虑。

律师团队主要代理意见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直接损失”的范围,其中“(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均是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并非已经取得的利益丧失,因此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在租赁期间内的租金,市城管执法局如未进行违法强拆,租金必然可以收取,其性质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即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申请人广告发布合同仍在履行期间,每块灯箱路名指示牌每月最低的发布费为 500 元,租金正在收取,因市行政执法局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正在必然可收取的租金被迫中断,该损失属于申请人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再次,大量司法裁判均认定租金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参照 (2020)最高法行申 6908 号、(2017)皖行赔终42号、(2018) 吉行赔初1号、〔2004〕川行终字第48号、《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考案例 9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维护和救济受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与作用,对该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利益损失。

本案中,如果没有被上诉人违法强拆行为,上诉人是可以通过正在履行合同获得合法的租金收益,故这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二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正在履行的发布合同剩余履行期内的租金损失明显属于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申请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类案同判”的法理基础,只有坚持类案强制检索,确保“类案同判”,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确定性的预期,提升司法公信力。

上述系列案件对于审理本案再审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审判机关未能保持同案同判的裁判尺度,导致实体裁判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值得贵院予以监督。

其他类案报告:

(2019)甘行赔终2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水慧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判决书

裁判要旨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法定赔偿范围和填平补齐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该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是首要的赔偿方式;

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若还有其他损害的,赔偿范围是直接损失。

对“直接损失”的理解,它不仅包括实际财产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也即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这样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因涉案被拆除的广告牌在慧敏公司已取得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经营期限内,广告牌被拆除,且慧敏公司也因加害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将已经收取的广告费退还。

该部分损失属于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

(2019)湘行终1137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光辉、邵阳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旨

1997年邵阳市邀请上诉人李光辉投资建设人行天桥,并以邵阳市城市建设局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书,约定李光辉享有该人行天桥上三十年的广告和电话亭经营收益作为投资回报。

在合同履行期间,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行政协议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投资利益。

即使邵阳市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天桥周边环境进行建设改造,也不应当对天桥的广告经营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为了建设目的而不得不造成负面影响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补救或补偿责任。

虽然项目开发商强兴公司针对部分电话亭的关停损失对上诉人给予了赔付,但交通管制、围挡施工以及其他建筑遮挡所造成的损失并未弥补。

原审法院认为邵阳市人民政府为了工程建设采取的交通管制、围挡施工及关闭电话亭的行为并未损害李光辉对人行天桥的广告经营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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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后拆除房屋是否违法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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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1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09月01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09月01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09月01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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