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交易时间限制
如果购房者想要购买安置房的话,一定要注意安置房的交易时间是否有限制,因为安置房的交易时间会比较长,所以在买卖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很多风险。有些安置房可能要五年之后才能交易过户,所以这中间可能出现某些因素,导致安置房交易纠纷,如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卖方死亡、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风险。
2、共有产权人
在购买安置房的时候,购房者要注意该房屋是否有共有产权人,因为很多安置房都存在房屋共有人,而共有人也是房屋交易中风险的制造者。如果在进行安置房交易的时候,共有产权人没有同意而购房者不知道的话,那么该房屋的交易过程是无效的,对于购房者来说风险很大。
3、注意房产证问题
对于购房者来说,购买房屋是需要办理房产证的,购房者要注意购买的安置房是什么性质的,如果土地性质是归为国有,那么该安置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如果是集资的土地上的安置房,购房者在买房后不能办理产权证。在购买安置房的时候,购房者要购买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安置房,有产权证的安置房买卖才是合法的,如果没有产权证就是小产权房,购房者权益是得不到保护的。
1、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民法典》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民法典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2、即使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很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有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很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风险。
3、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内部起诉到法院解决,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无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可以做公证。当然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公证。但实际中大多数时候是没有公证的,因为公证是比较麻烦的。办理安置房买卖合同公证,可以防反悔或加价。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目前卖买双方的各自两夫妻的身份证,及四人去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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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安置房交易规则,安置房交易应注意什么事项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