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拆迁维权中取得胜利?,城中村改造引发强拆风波 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取得关键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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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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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拆迁维权中取得胜利?,城中村改造引发强拆风波 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取得关键胜利

一、城中村改造引发强拆风波 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取得关键胜利

案情简介

2024 年 6 月,河北省某区政府组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温某的房屋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温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正常生活也受到极大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温某果断咨询至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最终委托秦玉洁、刘鹏律师代理维权。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启动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确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此次强拆行为违法。庭审过程中,区政府辩称城中村改造属于“村民自治行为”,拆迁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并非政府行为,试图以此主张自身并非适格被告。针对这一抗辩,律师团队展开有力反驳,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举证,与区政府展开激烈辩论,坚决捍卫温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律师团队观点,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温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温某的维权之路取得关键胜利 。

案件难点

1. 被告主体认定存疑:区政府试图将强拆行为归结为 “村民自治”,混淆责任主体。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与区政府之间的关系界定模糊,在缺乏明确书面委托文件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居委会行为实际受区政府委托,从而认定区政府为适格被告,存在较大争议和认定难度。

2. 法律依据适用复杂:城中村改造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多方面法律规定,且相关政策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需精准区分 “村民自治” 与 “政府行政行为” 的法律边界,明确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改造中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范围和法定程序,准确适用《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专业性强、难度大。

3. 证据收集难度高:强拆事发突然,温某难以在第一时间收集到完整、有效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获取政府相关文件、现场指挥人员信息、拆迁现场影像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可能被刻意隐瞒或销毁,且部分证据涉及政府内部资料,获取途径有限,证据收集面临重重阻碍。

承办亮点

精准锁定法律突破点:秦玉洁、刘鹏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当地城中村改造政策文件,敏锐发现市政府政策中明确区政府为城中村改造第一责任人,负责拆迁组织实施这一关键内容。以此为依据,结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认定的相关规定,精准锁定区政府作为适格被告的法律依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全面深入的证据收集:律师团队指导温某及周边群众收集强拆现场照片、视频,走访参与强拆的工作人员和现场目击者获取证人证言。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合法途径,调取区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等内部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强拆行为系区政府组织实施。

专业有力的庭审抗辩:庭审中,针对区政府的抗辩观点,律师团队从法律、事实、政策等多维度展开反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居委会职责范围,指出其不具备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结合《行政强制法》强调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清晰阐述区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性,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辩论能力说服法官。

案件结果

在秦玉洁、刘鹏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律师团队观点,明确认定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并确认其强制拆除温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直接维护了温某的合法权益,更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解决补偿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目前,律师团队正与温某积极沟通,推进后续赔偿协商和法律程序,温某对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高度评价,对后续维权充满信心。

价值总结

通过法律途径纠正违法强拆行为,为温某等被拆迁人提供了维权范例,增强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信心。同时,对遏制违法强拆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保障了公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案判决书中对被告主体认定和强拆合法性的详细阐述,为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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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旧村改造村民不同意可以强拆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中村改造时百姓不同意拆迁的,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到期不执行补偿决定的,征收部门可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中村拆迁存在的情况

第一种是原农村范围被划入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已被征收归为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有农村户籍转换为城市户籍,但因资金或其他原因,被征收土地上原有的房屋未被拆迁,仅仅是土地属性因征收行为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征收及补偿。

第二种是城中村周围的土地相继被征收,但保留下来的城中村范围仍未被征收,居民仍旧保留农村户籍,部分地区会逐步完成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的工作,并将城中村范围划入城市规划范围内。

此时的征收一般按照国有土地拆迁的程序进行。

第三种是仅仅是地理状态上的城中村,土地未经征收,仍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此时的城中村拆迁改造按照集体土地性质进行拆迁和补偿。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按照哪种程序开展拆迁工作并进行补偿,还需要具体考察土地性质。

对土地性质进行判断时,首先要审查城市规划区域的范围,不在该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土地或国家已通过合法征收程序归为国有的前提下认定为国有土地,其他情况应当认定为集体土地。

如果因城市新规划,需将城市规划范围拓展至集体土地的,要审查是否对集体土地进行了依法征收,并据此认定土地性质,因依法征收归为国有的,土地性质为国有,未经依法征收或征收未完成的,土地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

三、城中村改造老百姓不同意能强拆吗

一、房屋拆迁纠纷找律师费用是多少钱?

房屋拆迁纠纷找律师费用是在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具体费用有:

(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

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律师收费是有具体标准的,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1、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

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2、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

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3、律师的具体情况: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

律师在为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收取相关费用的,相关情况是属于商业收费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律师服务范围和有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

四、告城中村改造侵权官司如何收费

法律分析: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

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

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城中村改造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中村改造时百姓不同意拆迁的,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到期不执行补偿决定的,征收部门可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中村拆迁存在的情况

第一种是原农村范围被划入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已被征收归为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有农村户籍转换为城市户籍,但因资金或其他原因,被征收土地上原有的房屋未被拆迁,仅仅是土地属性因征收行为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征收及补偿。

第二种是城中村周围的土地相继被征收,但保留下来的城中村范围仍未被征收,居民仍旧保留农村户籍,部分地区会逐步完成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的工作,并将城中村范围划入城市规划范围内。

此时的征收一般按照国有土地拆迁的程序进行。

第三种是仅仅是地理状态上的城中村,土地未经征收,仍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此时的城中村拆迁改造按照集体土地性质进行拆迁和补偿。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按照哪种程序开展拆迁工作并进行补偿,还需要具体考察土地性质。

对土地性质进行判断时,首先要审查城市规划区域的范围,不在该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土地或国家已通过合法征收程序归为国有的前提下认定为国有土地,其他情况应当认定为集体土地。

如果因城市新规划,需将城市规划范围拓展至集体土地的,要审查是否对集体土地进行了依法征收,并据此认定土地性质,因依法征收归为国有的,土地性质为国有,未经依法征收或征收未完成的,土地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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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如何在拆迁维权中取得胜利?,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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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拆迁维权中取得胜利?,城中村改造引发强拆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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