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并不能立即进行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强拆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不能由征收方直接执行。因此,只有当所有法律程序都得到遵循,包括给予被征收人充分的法律救济机会后,且在被征收人未履行搬迁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批准,才能进行强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主观: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最少30日,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法律客观:
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
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征地补偿补偿安置的时间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强拆令下达后就可以进行强拆。
在强拆令撤销前,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被强拆人申请行政复议,强拆令被撤销的,就不再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强拆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
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强拆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
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法律主观: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最少30日,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法律客观:
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
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征地补偿补偿安置的时间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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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征收,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还没签协议,是不是要被强拆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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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