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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
二、如何寻找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如何证明继承权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入库编号:
2023-07-2-478-001
案例名称:
郑某乙诉胡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
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2. 遗嘱义务与法定义务的位阶比较入库编号:
2023-16-2-030-002
案例名称:
顾甲A、顾甲B、顾甲C诉顾乙B、顾甲D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1.我国《继承法》将附义务的遗嘱作为公民处分其遗产的一种重要方式列入遗产继承制度中,从法律上肯定了附义务遗嘱的地位和作用。
案涉代书遗嘱为附义务遗嘱,亦属于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义务施加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与对方协商,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相对人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权,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其享有的权利可能被撤销。
2.我国《继承法》等都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由哪个儿女赡养是父母的自由,指定赡养人并不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
对于立遗嘱人的赡养义务,出现了法定义务和遗嘱义务并存的情况。
从义务性质来看,遗嘱义务应当具有优先性,而法定义务则具有兜底补充性。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对于遗产的处置要优先于法律的默示处置规则。
因此,只有在遗嘱继承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其余法定继承人方才承担赡养义务。
从遗嘱制度的设立初衷来看,遗嘱制度旨在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保护其对自有财产的支配权。
从案涉遗嘱内容来看,立遗嘱人之意愿并非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对其承担赡养义务。
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来看,其余两位非遗嘱继承人未获得继承收益,如仍让其负担丧葬费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而四位遗嘱继承人所负担的遗嘱义务亦明显小于其所享有的继承利益。
3. 探求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入库编号:
2023-07-2-030-002
案例名称:
某甲诉简某乙等四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
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
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4. 受遗赠人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分入库编号:
2023-07-2-102-001
案例名称:
严某甲诉严某乙、严某丙赠与合同纠纷案
受遗赠人可以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该受遗赠人与其他继承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按法定继承处分遗产,并非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赠与。
受遗赠人以其未接受部分遗赠系赠与为由,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5. 著作权的继承人行使权利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生前意思表示入库编号:
2023-09-2-158-054
案例名称:
邱某喃、邱某芬、曾某诉贵州省某博物馆、贵州省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西安某美术学院、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作者去世后,著作权由其继承人享有。
当被继承人有多个继承人,且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时,需要查明被继承人之意思表示。
继承人行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著作权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更不能损及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甚至作者本人的利益。
另外,作者的继承人继承著作权后,其生前未放弃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其去世后,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向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该继承人的继承人支付报酬。
6. 承包方消亡后,继承范围应依据征地补偿项目的性质予以确定入库编号:
2024-07-2-044-002
案例名称:
游某甲、游某乙诉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1.承包方消亡后其继承人主张征地补偿分配款的,应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被继承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定。
2.承包方消亡后其继承人主张承包地(非林地)的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
但青苗补偿费属于承包人所有或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支持。
7. 继承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清偿责任。
入库编号:
2024-17-5-202-017
案例名称:
赵某某与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2.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已取得财产利益的处分行为。
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后,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8. 部分继承人不得违背约定单独提起诉讼入库编号:
2023-09-2-158-066
案例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某音乐学院、胡某某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
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9.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可提起储蓄合同纠纷之诉入库编号:
2024-08-2-109-001
案例名称:
段某某等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债权可由其继承人一并继承,存款人死亡,其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存款人的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
10. 第一顺位继承人不申请国家赔偿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具有申请赔偿的主体资格入库编号:
2024-15-4-122-001
案例名称:
伯某万申请某市某市公安局殴打、虐待致死赔偿案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不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具有申请赔偿的主体资格。
11.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入库编号:
2023-07-2-406-001
案例名称: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2. 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适格主体的审查规则和程序适用入库编号:
2023-17-5-300-002
案例名称:
某银行申请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案
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虽然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
即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
在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
相较于前置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而言,在变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审查指定遗产管理人事实,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
两个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融合审查既符合诉的合并理论,也契合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理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2)沪中民字第19号
原告:
邢*燕,女,l92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台北市仁爱路四段417号。
原告:
邢*芦,男,1923年2月出生,汉族,住美国加州。
原告:
邢*诚,女,193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县剧院路23幢二楼。
原告:
邢*承,男,1936年6月25日,汉族,住宁波市黄鹏新村32幢206室。
原告;
刘*模、男,191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延安路91号3号楼24户6层。
上列五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邢*卫、邢*诚即本案原告
原告:
邢*卫,女,192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化工管理干部学院10楼4号门403室。
原告邢*诚,女,193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上钢三村10号302室。
上列两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
汪*华,**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庄*伟,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2)沪中民字第19号
原告:
邢*燕,女,l92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台北市仁爱路四段417号。
原告:
邢*芦,男,1923年2月出生,汉族,住美国加州。
原告:
邢*诚,女,193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县剧院路23幢二楼。
原告:
邢*承,男,1936年6月25日,汉族,住宁波市黄鹏新村32幢206室。
原告;
刘*模、男,191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延安路91号3号楼24户6层。
上列五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邢*卫、邢*诚即本案原告
原告:
邢*卫,女,192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化工管理干部学院10楼4号门403室。
原告邢*诚,女,193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上钢三村10号302室。
上列两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
汪*华,**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庄*伟,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分析:
一、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
二、如何寻找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如何证明继承权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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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台北市农村宅基地补偿,一起典型的因继承而引发的疑难析产案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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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