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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网络曝光一起案例。
在海南五指山市南圣镇,一家企业负责人姚女士通过网络公开反映了一起涉及其投资的橡胶园被当地政府砍伐的事件。
据姚女士介绍,这家企业投资了大约一千万元用于种植橡胶树,然而为了给一个新建的矿泉水厂让路,当地政府决定征用这块土地。
尽管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在补偿金额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2024年6月2日,姚女士的企业收到了南圣镇人民政府下发的一份限期清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周内自行完成清理工作。
然而,在收到通知仅仅两天后,政府便组织人员开始砍伐橡胶树,随后的二十多天里,数千棵橡胶树被砍伐。
姚女士表示,在此之前,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关于树木数量的统计有过变动,而补偿方案并未充分考虑到树木异地移栽的成本等因素。
她认为政府的做法在程序上有问题。
{"ctype":2,"value":"9825bc315c6034a8f816691fd9134954082376b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9825bc315c6034a8f816691fd9134954082376b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是对法治社会底线的践踏!明明还有协商空间,政府却单方面采取行动,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政府想要你的东西,就可以随便拿走?”
也有网友认为,200多万的补偿就想打发掉千万的投资?这补偿标准是谁定的?难道政府就可以随意制定规则,然后强迫接受吗?”
那么,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砍伐企业所有的树木呢?
在中国,地方政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征收土地,但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事先与土地使用者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并经过公告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尽管政府声称已与企业进行了多次协商,但从姚女士提供的信息来看,双方并未就补偿达成一致。
因此,如果政府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行动,可能违反了法定程序。
另外,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且应当考虑到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
本案中,如果企业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有权提出异议,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提出的补偿金额是否合理,需要参照当地的市场价值评估及相关的补偿标准来判断。
如果企业不同意政府的评估结果,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或者寻求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
#千万橡胶园被砍仅补偿170多万#
一、村民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如果因为村民阻挠的行为给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村民赔偿相应的损失,如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村民阻挠施工造成损失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村民阻挠施工造成损失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未在此期限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律师分析:
可以进行网上信访追回拆迁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公益拆迁补偿就一定不高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拆迁的经济补偿和商业补偿是一样的,都是依据拆迁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区别
准确地说,这里的拆迁指的是“征收”,公益拆迁就是公共利益征收。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拆迁都有拆迁的过程,且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二者的区分尚不明确,因此可将公共利益征收简称为公益拆迁,从而与商业拆迁进行鲜明的对比。
在实践中,无论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明知故犯”还是拎不清二者区别的“稀里糊涂”,大量混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现象层出不穷。
但事实上,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是很有意义的,也极有必要,二者所贯穿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公众的意义也不同。
1、从法律关系的方面说
在法律关系方面来说,公益拆迁是一种受公法调整的上对下的法律关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具体行政机关主导;而商业拆迁则是一种由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得对这类拆迁行为进行干预。
2、从公众的权利来说
对于公众来说,面对公益拆迁时,公众没有话语权,只能接受拆迁行为。
当然,公益拆迁的进行应当以对公众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为必要条件;商业拆迁由于没有政治力量的参与,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公众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拆迁行为的实施,而在补偿安置方面也强调公众与开发商之间的自由议价。
3、从法律依据的有无来说
法律依据的有无某种程度上是区别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关键切入点之一,因为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本意就是要防止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僭越公共利益之名目而实质为商业开发拆迁。
在这个过程里面,公共利益是核心,把握好了公共利益,并将公益拆迁的目的条件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方面,就能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肆意出现了。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以百姓“需为公益服务做出贡献”为名进行拆迁,听来似乎是无稽之谈,但最终判断政府此举是否合法合理,还得对公益拆迁中“公益”的内涵进行仔细判断。
一、公益拆迁补偿就一定不高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拆迁的经济补偿和商业补偿是一样的,都是依据拆迁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区别
准确地说,这里的拆迁指的是“征收”,公益拆迁就是公共利益征收。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拆迁都有拆迁的过程,且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二者的区分尚不明确,因此可将公共利益征收简称为公益拆迁,从而与商业拆迁进行鲜明的对比。
在实践中,无论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明知故犯”还是拎不清二者区别的“稀里糊涂”,大量混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现象层出不穷。
但事实上,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是很有意义的,也极有必要,二者所贯穿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公众的意义也不同。
1、从法律关系的方面说
在法律关系方面来说,公益拆迁是一种受公法调整的上对下的法律关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具体行政机关主导;而商业拆迁则是一种由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得对这类拆迁行为进行干预。
2、从公众的权利来说
对于公众来说,面对公益拆迁时,公众没有话语权,只能接受拆迁行为。
当然,公益拆迁的进行应当以对公众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为必要条件;商业拆迁由于没有政治力量的参与,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公众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拆迁行为的实施,而在补偿安置方面也强调公众与开发商之间的自由议价。
3、从法律依据的有无来说
法律依据的有无某种程度上是区别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关键切入点之一,因为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本意就是要防止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僭越公共利益之名目而实质为商业开发拆迁。
在这个过程里面,公共利益是核心,把握好了公共利益,并将公益拆迁的目的条件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方面,就能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肆意出现了。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以百姓“需为公益服务做出贡献”为名进行拆迁,听来似乎是无稽之谈,但最终判断政府此举是否合法合理,还得对公益拆迁中“公益”的内涵进行仔细判断。
一、村民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如果因为村民阻挠的行为给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村民赔偿相应的损失,如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村民阻挠施工造成损失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村民阻挠施工造成损失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未在此期限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1、五指山市拆迁补偿怎么算的啊
2、五指山市搬迁农村名单
3、五指山市搬迁补偿方案
4、五指山生态搬迁安置房地址
5、海南省五指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6、五指山市生态搬迁计划
7、五指山市搬迁最新公告
8、五指山安置房
9、五指山土地价格
10、五指山市规划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五指山市拆迁补偿怎么算,千万橡胶园被砍,镇政府仅补偿170多万,是否合理呢?”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五指山市拆迁补偿怎么算,公益拆迁补偿就一定不高吗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