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法律分析: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法律依据:《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
(一)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
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基准地价的划分,并结合我区各地区商品房价格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
一类地区:包括顺义城区减河以南、京承铁路以东、顺平路以北、潮白河以西,后沙峪镇城镇规划区,天竺镇天竺村、薛大人庄村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2300—3000元m2。
二类地区:包括仁和镇、天竺镇、后沙峪镇除一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南法信镇镇域范围内顺平路以南部分及城镇规划区,马坡镇、李桥镇的城镇规划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1900—2600元m2。
三类地区:包括我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1500—2000元m2。
我区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适时调整公布。
(二)户均安置面积标准:135 m2户
(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400元m2
(四)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照0.3亩计算。
法律分析:
通怀路
(京承高速—昌金路)(京平高速—通州界)市政配套工程,新建市政管线、照明、绿化等工程。
木孙路
(山丁路—麻张路)市政配套工程,新建给水、燃气、绿化等工程;
(通怀路—山丁路)道路及市政配套工程,(麻张路—京平高速)道路及市政配套工程,新建公路,随路新建路灯、绿化、燃气等工程。
中医院市政配套(大营路、马场西路、酒香路)
道路及市政配套工程,内容包括新建城市支路,随路建设照明、雨水等配套工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未来五年里,辖区西营村暂无棚改搬迁计划;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小官庄村村庄规划(2019-2035年)(简本)》,小官庄村规划目标是:
规划将小官庄村打造为生态宜居示范村、产业特色发展村。
法律依据: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小官庄村村庄规划(2019-2035年)(简本)》 第五条 顺义将加快重构城市副中心以北路网结构,加速轨道交通和城市道路建设进程,形成“七横、十七纵、六高速”的路网骨架,构建交通圈。
全区中心镇到区中心行车时耗不超过三十分钟,各相邻镇中心之间行车时耗不超过三十分钟。
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充分发挥总体规划的刚性管控和战略引领作用,深化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任务,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顺义区委、区政府会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顺义分区规划(2017年-203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通怀路
(京承高速—昌金路)(京平高速—通州界)市政配套工程,新建市政管线、照明、绿化等工程。
木孙路
(山丁路—麻张路)市政配套工程,新建给水、燃气、绿化等工程;
(通怀路—山丁路)道路及市政配套工程,(麻张路—京平高速)道路及市政配套工程,新建公路,随路新建路灯、绿化、燃气等工程。
中医院市政配套(大营路、马场西路、酒香路)
道路及市政配套工程,内容包括新建城市支路,随路建设照明、雨水等配套工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顺义2020年之前还要在拆迁108个村庄。
顺义搬迁规划:
2010年规划图就3个村。
2020年为止,顺义只留下200个村。
顺义新城规划范围内的村都要拆,大概20多个吧。
2010年顺义拆迁计划40个整建制村,分别为 仁和镇:
沙陀村,平各庄村。
临河村:
庄头村,河南村,北兴村。
马坡镇:
西马坡村。
李桥镇:
洼子村,南半壁店村,头二营村,英各庄村,三四营村。
后 沙峪镇:
西白辛庄村,燕王庄村,铁匠营村,后沙峪村,马头庄村。
天竺镇:
天竺村,小王辛庄村,杨二营村,二十里堡村。
牛山镇:
安乐村(部分)。
南彩镇:
南彩村,道仙庄村,望渠村。
南法信镇:
焦各庄村,大江洼村,北法信村。
高丽营镇,夏县营村。
杨镇:
一街村,二街村,三街村。
李遂镇:
柳各庄村。
木林镇:
长林庄村。
北小营镇:
北小营村,上辇村,愈林村。
赵全营镇:
板桥村。
北务镇:
北务村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对于拆迁农民。
昨天,顺义区区委书记张延昆提出给他们“双份保险”的构想,即拆迁后政府安排农民在区内转非(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就业,给予城市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
将来整建制拆迁村的失地农民,还可享受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顺义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文件
2、北京市顺义区拆迁政策
3、顺义区拆迁补偿
4、顺义 拆迁
5、顺义区拆迁2021
6、顺义楼房拆迁
7、顺义区拆迁办
8、2020年顺义拆迁
9、顺义拆迁范围
10、顺义区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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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顺义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顺义2021年动迁规划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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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