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海域使用权一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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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海域使用权一亩多少钱

一、海域使用权一亩多少钱

海域使用权的费用因海域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域类型和用途的费用范围:

开放式养殖用海:包括浅海底播养殖、滩涂底播养殖和海面养殖(浮筏养殖),使用金标准分别为80元亩·年、50元亩·年和100元亩·年。围海养殖(含海水高涂养殖、滩涂蓄水养殖):使用金为40元亩·年。但在某些地区,如长海县海域,使用金为80元亩,但在公开拍卖出让中,最高出让价格达到了每年每亩810元。特定养殖用海:如海水筏式养殖、海水增殖护养用海、海水网箱养殖和其他海水养殖、海水栽培业用海,使用金分别为15元亩·年、10元亩·年、30元亩·年和15元亩·年。在农业填海造地用海方面,不同地区的费用也有所不同。例如,海口市、三亚市按1.5万元亩计征,澄迈县、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按1.2万元亩计征,昌江县、东方市、临高县、陵水县、乐东县、万宁市按1万元亩计征。在养殖用海方面,围海养殖按每年每亩200~350元计征,海上网箱养殖依据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150~300元计征,浅海筏式养殖依据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50~100元计征,海底投石(或沉箱)及其他改变海底自然环境进行养殖依据占用海底面积,按每年每亩50~150元计征,浅海底播养殖、潮间带护养和近岸港(塘)海水养殖按每年每亩50~100元计征。

请注意,以上费用仅供参考,具体费用可能会因地区、海域类型、用途和具体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如果您需要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二、海域使用权证每年要交费吗?

法律分析:

居住在海边的居民,很多都是靠养殖、捕鱼为生,而在海洋里面养鱼并不是件简单的事,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先到有关部门领取批准以获得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都是为经营目的而设立,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个人即经营主体海域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海域使用权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

向海域所在地的海洋管理局申请,用海单位填写《海域使用申请报告》,说明使用项目、投资规模、地点、面积、报街道渔业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后上报区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科,汇同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实地测量、批准后发给《海域使用许可证》,领到《海域使用许可证》同时到养殖科办理《海域养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四、海域使用权属于什么资产

法律分析:

海域使用权是不动产。

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并且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即若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则需要依法登记获得批准来取得海域使用权,比较之下类似于不动产的取得方式。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上述法条第七项海域使用权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登记,因此法律上海域使用权是不动产。

五、海域使用权是什么权

法律分析:

居住在海边的居民,很多都是靠养殖、捕鱼为生,而在海洋里面养鱼并不是件简单的事,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先到有关部门领取批准以获得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都是为经营目的而设立,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个人即经营主体海域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六、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法律分析: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除了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收其它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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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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