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被拆的房屋怎么办手续,城管强拆违建需要出示什么手续

咨询
许玉龙律师

许玉龙律师

督导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擅长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问题,经手案件的补偿金额均有明显提升。法律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违建被拆的房屋怎么办手续,城管强拆违建需要出示什么手续

一、城管强拆违建需要出示什么手续

城管强拆违建不需要出示手续如下:

城管作为执法人员在进行强拆时是需要出示证件的,出示证件一是明确城管的身份,二是告知相关人员该行为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如果在此之前有人告知房子或者其它建筑物存在违章搭建的可能性,但是房子或者其它建筑物是获得相关部门审批,有建设许可证,是合法的,相关部门也没有下达违章建筑责令拆除处理通知书,那么有人来拆房或者建筑物,一定要要求他出示相关证件,并且打电话给相关部门询问清楚,一般作为我国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一定会携带相关证件的,如果该人员没有出示相关证件,这时需要拨打报警电话,等待警察到来,等待过程中尽量不要与该人员发生冲突,以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受到损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 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 制作现场笔录;

(八)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城管强拆违建要求出示什么手续

城管强拆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如下:

1、如果是合法强制拆迁,政府部门会下发相应的拆迁裁决书或行政决定书,对此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如果是非法强制拆迁,则对于非法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对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三、城管强拆违建有哪些程序

拆除违法建筑的一般执法程序是:

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

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

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

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2、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有两个作用:

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一是不要害怕,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

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

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

3、决定程序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对于听证程序,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

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城管强拆违建需要什么手续

您好!关于“城管强拆违建需要什么手续”的回复如下:

城管强拆违建的房屋当然是需要法律文书(证书)的。

首先必须有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已经生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36条和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如陈述申辩成立,则不予强制执行,如陈述申辩不成立且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拆除违建之前,执行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对公告当事人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43条规定,强制执行机关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供气等方法强迫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由上述可知,关于城管强拆违建,《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然而现实中,很多城管强拆却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因而属于违法强拆。

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的强拆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怎么对付城管拆违建

城管强拆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如下:

1、如果是合法强制拆迁,政府部门会下发相应的拆迁裁决书或行政决定书,对此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如果是非法强制拆迁,则对于非法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对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六、城管强拆违章建筑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

应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它法定权益。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便可以强制拆除,但在强制拆除之前,必须要履行催告义务,也就是向当事人下发一个《催告书》,该《催告书》必须要包含以下要件:

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也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变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违建被拆的房屋怎么办手续流程

2、违建被拆有赔偿吗

3、违建房屋被拆后还能再建吗

4、违建房屋被拆除如何处理

5、违建房屋被拆后还能再建吗

6、违建拆了以后谁恢复

7、违建房被拆有补偿吗

8、违建的房屋拆需要赔偿吗

9、违建被拆但程序违法

10、违建的房子拆迁怎么赔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建被拆的房屋怎么办手续,城管强拆违建需要出示什么手续”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违建被拆的房屋怎么办手续,怎么对付城管拆违建

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违建被拆的房屋怎么办手续,城管强拆违建需要出示什么手续/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拆迁房需要过户费吗,买拆迁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25年10月27日
买拆迁房的程序,买拆迁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25年10月27日
拆迁款怎样过户房子,拆迁房子可以过户吗

25年10月27日
拆迁房能不能抵押手续,拆迁安置房可以抵押给个人吗

25年10月27日
拆迁房出售的风险,购买动迁房有哪些风险

25年10月27日
手续过期企业拆迁怎么进行,拆迁许可证过期还能拆迁吗

25年10月27日
发现土地纠纷怎么办手续,如果土地纠纷该怎么处理

25年10月27日
拆迁加盖房子手续,农村房子翻建后需要办什么手续

25年10月27日
家用充电桩拆迁赔偿多少,拆迁安置小区充电桩不能装吗

25年10月27日
赠与的拆迁房过户问题,赠与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25年10月27日
农村拆迁违建认定诉讼,最高院农村唯一住房以违建之名强拆案例可以强拆吗

25年10月27日
租的违建房屋有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的场地算违建吗

25年10月27日
楼顶多年前违建拆迁补偿,楼顶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

25年10月27日
定制房屋算不算违建,翰汇律师事务所:厂房被指违建?律师为您拆解认定标准与维权关键

25年10月27日
违建多久能拆迁房子啊,民法典中对违建的如何处理 违章建筑被拆迁有补偿吗

25年10月27日
北京市有关违建拆迁政策,民法典中对违建的如何处理 违章建筑被拆迁有补偿吗

25年10月27日
违建房屋没有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房子算违建吗

25年10月27日
违建房子拆迁评估,民法典中对违建的如何处理 违章建筑被拆迁有补偿吗

25年10月27日
房屋违建超平方怎么赔偿,违建房一平方赔偿多少

25年10月27日
毛利娟律师:违建拆迁补偿新规定,民法典中对违建的如何处理 违章建筑被拆迁有补偿吗

25年10月27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10月27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10月27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10月2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0月2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0月2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0月2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0月2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0月2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0月2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0月2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