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水田拆迁规划,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咨询

洪湖水田拆迁规划,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一、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如下:

1、征地补偿,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6、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洪湖分洪区拆迁补偿标准

一、洪湖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寿县行蓄洪区居民迁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奖励政策。

县城规划区外的搬迁户,老房拆除后一次性奖励5000元。

到集中安置区选房的,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不超面积的,按成本价(以招标价减去县以上补助资金测算)结合楼层系数由乡镇与安置户进行结算。

超出面积的,按政府指导价(县政府按各乡镇实际情况测算确定)结合楼层系数由乡镇与安置户进行结算。

每户增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到本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拆除老房后,凭相关证件,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每户补助9.32万元。

到县外购买住房或其他地方居住、拆除老房后,凭相关证件,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每户补助8.32万元。

(二)土地复垦政策。

整自然村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由乡镇组织实施,如期完成并通过上级验收的,按照复垦面积,给予乡镇15000元/亩复垦经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勘测验收等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

三、洪湖分洪区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一类片区范围:

新堤办事处;

乌林镇:

乌林茅埠村、石码头村、石码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叶家洲村、王家洲村;

滨湖办事处:

新旗村、远景村。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8400元/亩

二类片区范围:

乌林镇(除I类片区以外的区域);

滨湖办事处:

大口社区居民居委会、大口村、荣锋村、洪湖村、杨嘴村、傅湾村。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4200元/亩

三类片区范围:

小港管理区;

新滩镇;

峰口镇;

府场镇;

曹市镇。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1600元/亩

四类片区范围:

除I级、II级、III级区片以外的区域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0500元/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王家坝蓄洪区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

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

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法律依据: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补偿:

(一)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八条 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补偿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50%—70%确定。

(二)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

专业养殖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三)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经济林的种类和规模

第九条 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

居民住房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损失价值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五、洪湖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一、洪湖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寿县行蓄洪区居民迁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奖励政策。

县城规划区外的搬迁户,老房拆除后一次性奖励5000元。

到集中安置区选房的,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不超面积的,按成本价(以招标价减去县以上补助资金测算)结合楼层系数由乡镇与安置户进行结算。

超出面积的,按政府指导价(县政府按各乡镇实际情况测算确定)结合楼层系数由乡镇与安置户进行结算。

每户增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到本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拆除老房后,凭相关证件,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每户补助9.32万元。

到县外购买住房或其他地方居住、拆除老房后,凭相关证件,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每户补助8.32万元。

(二)土地复垦政策。

整自然村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由乡镇组织实施,如期完成并通过上级验收的,按照复垦面积,给予乡镇15000元/亩复垦经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勘测验收等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

六、国家蓄洪区搬迁补偿标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洪湖水田拆迁规划最新消息

2、洪湖水田拆迁规划公示

3、洪湖水田拆迁规划图

4、洪湖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5、洪湖拆迁计划

6、洪湖征收土地公告

7、洪湖什么时候拆

8、洪湖水厂新建项目

9、洪湖拆迁有哪些镇

10、洪湖市哪些地方要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洪湖水田拆迁规划,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洪湖水田拆迁规划,洪湖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洪湖水田拆迁规划,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洪湖分蓄洪区拆迁补偿标准2026,洪湖分洪区拆迁补偿方案

25年11月12日
新堤拆迁安置,洪湖分洪区拆迁补偿方案

25年11月12日
洪湖市拆迁补偿是多少?,洪湖要搬迁的有哪些镇,洪湖分洪区拆迁补偿方案

25年11月12日
洪湖征收房屋怎么赔偿,洪湖市2021年拆迁征收

25年11月12日
2020年洪湖拆迁土地补偿标准,洪湖市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1月12日
洪湖市房屋拆迁,洪湖分洪区拆迁补偿方案

25年11月12日
洪湖拆迁赔偿标准,南四湖滞洪区村庄搬迁陪偿标准

25年11月12日
湖北监利拆迁计划,洪湖是哪个省的城市

25年11月12日
洪湖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洪湖市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1月12日
洪湖要搬迁的有哪些镇,洪湖分洪区拆迁补偿方案,洪湖分洪区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1月12日
现在国家征收土地水田多少钱一亩,政府征收水田最少多少钱一田

25年11月12日
旱田私自改为水田怎么处罚,旱田改水田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25年11月12日
农村水田改旱地怎么补偿,农村土地旱地改水田

25年11月12日
征收水田是怎么征收的,国家征收水田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25年11月12日
水田属于集体土地吗,水田地可以申请建房吗,水田属于一般农田 还是基本农田

25年11月12日
水田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吗,耕地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25年11月12日
水田拆迁补偿标准,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25年11月12日
关于国家征收水田每亩标准是多少的案情回顾、案情分析、律师解释

25年11月12日
随州拆迁补偿新标准,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25年11月12日
江苏新农村拆迁水田补偿,宿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1月12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11月12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11月12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11月12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1月12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1月12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1月12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1月12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1月12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1月12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1月12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