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无从知晓相关征地文件的存在,只有当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即将“被收走”时,才知道征收这件事儿。
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获得征地文件的重要途径,但是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面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该如何获得征收的相关文件呢?
接下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督导律师邓青锋将围绕着具体的案件
为大家一一解答。
【案件概述】
J某系S市Y县某孵化厂的合法经营人,因其经营的孵化厂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极其不合理,后委托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经本团队律师研究,决定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查核实案涉征收的合法性,故立即指导J某启动一整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然而,J某向Y县政府申请四项规划、征收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信息时,Y县政府先是以本机关不掌握为由作出答复不予提供,经过复议,该答复被撤销,Y县政府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但Y县政府却又以J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不服法院判决及案涉厂子的房屋违反规划而向Y县政府提出的信访问题,同时该Y县政府认为J某的申请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无关,作出3号答复,再次不予提供。
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一而再再而三受阻,但在律师指导下,J某
提前了行政诉讼。随后,该Y县政府竟然在开庭前一周之内自行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提供了案涉政府信息,且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Y县政府被诉行为被确认违法,案件取得胜利。
【要点总结】
本案焦点:1、J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2、Y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向J某公开信息。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J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主要涉及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及上述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类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就本案而言,Y县政府在J某申请的政府信息由其制作、保存,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形下未向J某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作出案涉3号答复书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规明显错误且明显不当,依法应当撤销,鉴于Y县政府已经积极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另行作出6号答复书并向J某公开案涉政府信息,对经过检索不存在的信息亦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本院依法确认3号答复书违法。
【律师提醒】
征拆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调查取证的重要途径,相关政府及政府部门作出的答复是核实案涉征收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判断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侵害的重要文件。
到底政府及其部门不予提供的理由合不合法、该不该由其提供?又或者说被征收人该向什么部门申请何种政府信息公开?这都需要专业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去做专业分析。因此,如因遇到征地拆迁事宜,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自身提供专业分析,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因错过最佳时机而遭受不必要的侵害。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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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