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我们公民向政府机关了解一些政府信息的重要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了系统规定。今天咱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简单讲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规定。
王先生是某村村民,在村民有一处宅基地,因该宅基地被列入某公园建设项目占用王先生的宅基地进行建设施工。
为了解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2021年8月12日王先生以EMS邮寄的方式向住建局申请书面公开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2021年8月18日,住建局向王先生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申请人该项目不在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业务范围内。并引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在明律师综合案情材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该规定,住建局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但是通过王先生掌握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了解到该公园建设项目占地总面积322500平方米,总投资15094.99万元,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
因此,王先生有理由认为该公园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而住建局没有充分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尽到必要的勤勉、检索义务。
此外,在明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检索,了解到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员法院发布的第1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即明确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故此,在明律师指导王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人民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该住建局没有尽到必要的检索义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缺乏事实根据,判决撤销该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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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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