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关于土地互换后征地补偿归谁的问题,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土地补偿费用的构成土地补偿费用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具体分配方式由村民会议决定。
2. 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被安置人口的,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生活,是对承包经营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应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
3.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建筑物等)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2)土地互换后的补偿归属土地互换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将其权利转让给另一方,因此征地补偿的归属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1. 如果土地互换已经完成了法律手续,即双方已经签订了互换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那么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享有征地补偿的权利。
2. 如果土地互换未完成法律手续,即双方未签订互换协议或未办理相关登记,那么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享有征地补偿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承包方或实际投入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补偿。这些规定为土地互换后征地补偿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土地互换后征地补偿的归属应根据互换协议、相关登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互换双方的权益,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分配。
村委选举中打电话拉票的行为是否违规或违法,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来判断,可能涉及违规、一般违法或刑事犯罪三种情形。
一、违规情形及处理
1. 行为性质:若打电话拉票仅涉及轻微程序违规,未采用物质利益交换或威胁手段,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选举公正性的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行为,均属违法。电话拉票若伴随虚假承诺或误导性宣传,可能构成“欺骗”手段。
3. 处理措施:
- 批评教育:由选举工作机构或乡镇政府对涉事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指出其行为对选举秩序的破坏。
- 责令改正:要求涉事人公开道歉并承诺不再犯,同时监督其纠正错误。
- 书面检讨:涉事人需提交书面材料,深刻反思行为不当性,以儆效尤。
二、一般违法情形及处理
1. 行为性质:若打电话拉票伴随物质利益输送,如承诺给予选民现金、礼品或未来利益,但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则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此类行为当选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虽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若拉票对象涉及村干部等公职人员,且行贿数额较大,可能触犯行贿罪边缘(需结合具体数额和情节判断)。
3. 处理措施:
- 取消候选人资格:若涉事人为候选人,一经查实存在贿选行为,应立即取消其参选资格。
- 宣布选举无效:若贿选行为对选举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选举无法真实反映选民意愿,相关部门有权宣布此次选举无效,并重新组织选举。
- 行政处罚:对涉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具体根据情节轻重决定。
三、刑事犯罪情形及处理
1. 行为性质:若打电话拉票伴随严重暴力、威胁手段,或行贿数额巨大,构成刑事犯罪。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若拉票行为涉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构成行贿罪。
3. 处理措施:
- 刑事追责:对涉事人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
- 典型案例:如某村候选人通过电话广泛拉票,并承诺给予选民高额回报,被查实后因贿选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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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委选举打电话拉票是违规还是违法,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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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