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为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文件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政策措施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上述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以及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三、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
5月28日起在依兰县政府网站及依兰新闻发布公告。
(二)人员身份及教龄的确认
1.个人申请(5月29日-6月12日)。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书。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对其真实性给予证明,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2.初审(6月13日-6月17日)。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其中,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原始材料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在两个以上学校工作过的其教龄可累计计算。
3.复审(6月18日-6月24日)。乡镇政府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由县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的确认机构,确认机构按程序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4.公示(6月24日-6月30日)。确认机构将复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政府、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确认。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出具正式文件和由主管领导签字的公示结果,提交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工作完成后,由乡镇政府负责采集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信息。
6.建档。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核确认的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信息等材料经由市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一式三份(附件三);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表一式三份(附件二)。人员身份及教龄信息的所有认定材料经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移交县人社局(社保局)存档,同时抄送县财政局相关表册。
7.数据录入。为确保全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效衔接,省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了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网址为:http:61.167.33.111YctDkjsMnglogin.aspx。系统用户级别分为三级,各级用户通过系统分配的用户名及口令进入系统。县级用户其主要职责为采集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基本信息(附件三),将信息录入到“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所上报的信息情况真实、完整、无误。
县级用户的权限为:可查看本地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的基本信息,统计本地年满60周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情况。生成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及身份教龄认定表,统计年度增加的养老保险教龄补贴金额。
8.核定补助经费。人员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结束后,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各县年度所需养老保险教龄补贴金额,省财政厅按《意见》中确定的分担比例,核定省级财政年度补助资金,履行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后下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兑现个人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9.时间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确认及相关材料的报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作为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本县的组织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信访办、社保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
(二)明确分工。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身份和教龄认定、报批备案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民办、代课教师参保登记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政策衔接和待遇核算及补贴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补助资金,落实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各项补助政策;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中符合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计生部门要做好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被清除教师队伍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信访部门要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和维稳工作。
(三)严格审核。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时要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电子数据库。不形成遗留问题,不错报、漏报,不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四)注重稳定。要把解决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部门要密切关注重点人员的动向,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出现不安定因素。对于无理取闹、煽动串联、干扰政府开展工作的极少数骨干分子,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要随时了解掌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五、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决定建立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总召集人:何宪光 县委副书记、县长
王克帅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田 芳 县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张振宇 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杨青宇 县人社局局长
陈 伟 县财政局局长
孙圣田 县监察局局长
赵朝贵 县公安局政委
汤立新 县信访局局长
谷志强 县社保局局长
李建国 县民政局局长
刘 宝 县计生局局长
李景涛 江湾镇党委书记
王 超 依兰镇镇长
傅 伟 达连河镇镇长
寇淞博 三道岗镇镇长
刘金成 宏克力镇镇长
计之君 道台桥镇镇长
朴大胜 迎兰乡乡长
刘英华 愚公乡乡长
王宏研 团山子乡乡长
附件:1.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采集表
2.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表
3.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
附件: 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附件.doc
依兰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第五,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分析:
民办学校会辞退老师,但是要根据依据理由。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具体有两方面,分别为:
1、为民办教师制定特别入户政策2、提升民办教师待遇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
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
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
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对于民办教师关于提高教龄补助的诉求,我们应该给予正确的看待。
一方面他们确实为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这是理应给予的。
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的要求。
拓展资料:
民办教师教龄补贴的认证和发放,是国家层面对曾经的民办教师的认可与尊重。
尽管现在很多人对民办教师的概念不是十分的清晰,但是,民办教师对我们的农村基础教育所做出的贡献,是值得也是应该受到人们尊重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工资补贴。
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1、动员教师拆迁攻坚方案怎么写
2、教师拆迁安置
3、教师参与拆迁
4、拆迁教师有没有补偿
5、拆迁工作动员
6、学校搬迁教师安置问题
7、教师住房拆迁赔偿标准
8、简短的拆迁动员大会讲话稿
9、教师 拆迁
10、编制教师拆迁有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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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动员教师拆迁攻坚方案,学校辞退老师补偿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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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