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全面解读
结论前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方案明确了入市范围、条件、程序及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下是对该方案的详细解读。
一、方案背景与意义
1. 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传统土地制度已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因此,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成为破解乡村振兴土地瓶颈的关键抓手。
2. 意义:
- 激活土地资源价值: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向乡村集聚。
-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壁垒,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要素自由流动。
- 保障农民权益:赋予农民更充分的土地权利,增强其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话语权。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范围界定:
- 方案明确限定入市范围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原乡镇企业用地等,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
2. 前提条件:
- 符合规划: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权属清晰: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权属无争议,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方式选择:
- 方案鼓励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入市,以适应不同项目的需求。其中,长期租赁方式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土地的长期稳定利用。
2. 操作流程:
- 民主决策:如前所述,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 方案编制:拟定入市方案,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关键信息,为后续交易提供基础。
- 政府审核: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方案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保障公共利益。
- 公开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确保交易过程透明公正,防止暗箱操作。
- 登记发证:交易完成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收益分配机制
1. 比例划分:
- 方案参考试点经验,提出土地增值收益可按“集体占大头”(如60%-70%)、政府收取调节金(如20%-30%)、农民个人分红(如10%)的比例分配。这一比例既保障了集体的利益,又兼顾了政府和农民的权益。
2. 资金监管:
- 设立专户管理入市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五、配套制度保障
1. 规划衔接:
-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布局产业用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金融支持:
- 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行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3. 税收政策:
- 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入市成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土地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围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阐述。以下是详细解答: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概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租赁式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土地所有权人通过集体民主表决后,以有偿方式进入市场。
2)入市条件与管理办法1. 入市条件:
- 符合所在地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 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 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管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土地所有权人应编制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3)入市的意义与影响1. 意义:
-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项重要修正,旨在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
- 通过入市,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得到显现,有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 影响:
- 集体土地入市有助于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 入市为农民集体提供了更多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 同时,入市也要求政府加强监管,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使用、流转以及征收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此时,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若涉及占用农用地,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此时,应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集体土地的征收1. 集体土地征收应履行报批手续,并获得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时,应与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确保补偿标准合理且足额到位。
2. 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涵盖了使用、流转和征收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村宅基地104个试点城市新规,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1)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根据相关政策,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共包括104个县(市、区),具体名单如下: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等。这些地区将作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先行先试区域,探索新的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模式。
2)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原则1. 改革方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旨在优化宅基地使用效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试点改革,将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以更好地发挥宅基地的使用价值。
2. 改革原则:
- 依法保护宅基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节约集约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
- 保障农民权益。改革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或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规定1.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 宅基地使用与流转: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3. 宅基地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农村宅基地104个试点城市新规旨在通过改革试点,探索优化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的新模式,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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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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