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集体土地征收,集体成员认定细则,茶陵县征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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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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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成员认定细则

集体成员认定细则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以下是对集体成员认定细则的详细阐述:

1)集体成员资格的基本认定原则

1. 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 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 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这三个标准并非并列或选择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

2)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1. 原始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 加入取得: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婚姻、收养、政策性迁移等。

3)集体成员资格确定的特殊情况

1. 不具有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 学习人员: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但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 服兵役人员: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

- 两劳服刑人员:虽然迁出所在地常住户口,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2.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不代表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 回乡退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来源。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 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

- “农嫁农”:应认定其具有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成员资格丧失。

- “农嫁非”:如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如自愿迁出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3. “空挂户”人员:仅迁入户口,并未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应排除其成员资格。

5)法律依据

集体成员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该法典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明确了集体成员对集体事务的决定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和管理问题,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密切相关。

集体成员认定细则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

二、村民理财小组 规定

关于村民理财小组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涉及到村民利益事项的决策程序。以下是关于村民理财小组规定的详细解释:

1)村民理财小组的设立与职责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未直接提及“村民理财小组”的具体设立和职责,但该法规定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涉及村民利益事项上的决策权。村民理财小组通常作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和监督与村民财务相关的事项。

2)村民理财小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同样适用于村民理财小组的讨论和决定:

1.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这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村民理财小组需要重点讨论的内容;

3.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这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村民理财小组的参与和监督;

4. 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等。

3)村民理财小组的工作原则

村民理财小组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透明:所有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的监督。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虽然该条例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但村民理财小组在处理村民财务时也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2. 民主决策: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经过民主讨论和决策,确保村民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自治的精神。

3. 合法合规:村民理财小组的讨论和决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村民理财小组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设立、职责、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工作原则均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三、基层自治的有关规定

基层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上。以下是对基层自治有关规定的详细阐述:

1)基层自治的主体

1. 城市居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 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基层自治的原则

1. 便于群众自治:无论是城市居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委员会,其设立都遵循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均规定了根据居民或村民的居住状况来设立相应的自治组织。

2. 民主原则: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确保村民的广泛参与和自治权利的实现。

3)基层自治的职权与职责

1. 城市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同时负责居民公约的制定、监督执行等。

2.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村民委员会还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基层自治的决策程序

1.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特定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等。

2. 居民公约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基层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实践,实现了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四、村集体经济事前公示期多少天

关于村集体经济事前公示期的具体天数,并非由某一部法律直接明确规定,而是通常依据村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及实践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这些事项包括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 村务公开的频率:

-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 公示期的通常做法:

- 尽管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示期的具体天数,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村民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反馈公示内容,公示期通常会设定为一段时间,如7天左右或更长,以便村民能够充分行使监督权。

3. 公示期的确定因素:

- 公示期的具体天数可能因地区、事项的重要性及紧急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 在确定公示期时,应充分考虑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示制度的有效实施。

村集体经济事前公示期的具体天数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村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及实践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公示期足够长,以便村民能够充分了解公示内容并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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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民理财小组 规定,基层自治的有关规定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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