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额是否可以变化,变更合同额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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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额是否可以变化,变更合同额可以吗?

施工合同额是否可以变化

施工合同额是可以变化的,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以下是对施工合同额变化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施工合同额变化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解释:此条款为合同变更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基础,施工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合同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释:在特定情形下,如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影响方可请求变更合同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解释:强调合同变更内容的明确性,若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则推定为未变更,确保合同变更的严谨性。

二、施工合同额变化的条件

1. 协商一致:

解释:合同双方需就合同额变更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变更的前提条件。

条件细化:协商过程应自愿、平等,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权益。

2. 变更内容明确且不违法:

解释:变更的具体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不能存在歧义,并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约束:如果变更内容违法或约定不明,将可能导致变更无效或被推定为未变更。

3. 特定情形下的变更: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按原约定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额。

合同性质允许:如一方为另一方利益而设立的合同,可因放弃利益而变更合同额。

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且变更内容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导致合同额发生变化。

三、施工合同额变化的程序

1. 提出变更请求:

方式: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变更请求,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预期效果。

2. 协商谈判:

过程:双方就变更请求进行友好协商,讨论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各自权益的影响。

3. 签订变更协议:

形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生效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

法律效力:变更协议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报批程序(如适用):

特定要求: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施工合同或重大变更,可能还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5. 履行变更后的合同:

执行: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确保施工项目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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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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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1.13条“若承包人计算的施工图纸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的,承包人必须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核对差异所在,并按施工图纸对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部分进行校正。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将校正结果上报获批准后予以调整,若承包单位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不提出申请,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变更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原2.4.2(1)条“发包人只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中明示的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用地,若需要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遭损坏、盗窃需赔偿。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均由承包人根据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变更为“发包人施工用地交接应包括地上及地下不明管线及构筑物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可由承包人解决,超出工程量清单部分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5)原2.4.2(5)条“由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项目,该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按实发生另行支付”;

(6)原2.4.2(10)条“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并不作任何补偿。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工程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并不作任何补偿,结算时按实结算”,变更为“如发包人取消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应对承包人作出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如发包人终止正在施工的工程,则对承包人所采购进场的材料和为完成此工程提前准备的人工机械成本费用及合理的利润作出补偿”;

(7)原3.1(10)b条“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对现状管线进行调查核实,施工过程中若对已明确的管线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资料不明确的管线发生施工损坏,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原3.1(10)f条“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或其他因施工需要的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手续的费用”,变更为“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属于承包人承担的手续费,则由承包人承担,其余则由发包人承担”;

(9)原3.1(10)h条“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范围外100米的房屋安全检测(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度扩大范围),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变更为“承包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检测,该项属于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外的项目内容,该费用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10)原3.1(10)i条“承包人须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期合理配备相关机械设备、解决现场材料堆放搬运(含二次运输)和重直运输、负责工程桩机进场便道、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按提供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做施工方案评审及施工、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发包人只负责协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进行签证增加”,变更为“按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如发生材料二次运输,则应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如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应该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属于工程量清单外的工作,承包人只配合协调,一切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1)原7.5.1(7)条“由于发包人或政府指令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如因地质条件、管线迁移、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工期顺延。承包人需自行考虑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安排,发包人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变更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原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变更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1.1条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3)原12.2.1条“预付款的支付: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变更为“本工程属于包工包料工程,根据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的工程预付款”;

(14)原12.4.1(4)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

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不在进度款支付,将于结算时计量并经结算审核确认后支付”,变更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发包人也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签证,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应在进度款支付”;

(15)原12.4.4(2)条“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变更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为:

每延迟一天10000元,该违约金的上限。无限额”;

(16)原16.1.2条及附属条款中“不计算”均变更为“应计算”;

(17)原21(4)b)条“承包人投标报价(合同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以下的措施项目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增加该部分的费用”,增加“如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价由发包人支付”;

(18)原21(15)条“如因施工过程中通往施工现场的道路的损坏或周边居民房屋及建筑物的开裂或沉降等不良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修复工作。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周边市政设施,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

(19)原21(29)条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变更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20)原21(34)条“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承包人须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的,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1)原21(36)条“本工程管道回填至现状路面标高,应冲水密实、压路机辗压后,再让社会车辆通行、辗压一段时间后方可正式恢复路面,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变更为“……,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

(22)原21(37)条“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涉及的全部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以及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复核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涉及的全部复核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则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

(23)原21(38)条“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所发生费用(除燃气、高压电力、直径300mm或以上管径的供水管)包含在总报价内,结算不予增加费用。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障碍物拆迁,及其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若由承包人解决的,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24)原21(43)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相应的保证金(发包人负责协助)”,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5)原21(45)条“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因此而需要缴交的相关费用(包括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双方缴交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原告第三期完成的总工程量已大大超过80%,被告理应依约付款至合同总价的48%。确认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GF-2017-0201)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74011.9元(原告已预交76971.34元),由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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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3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1.3条第24款:

“在工程后期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费用按照此项子目控制价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相比下浮率,同比例下浮计入增加费用;

如工程量减少的,按照此项子目控制价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相比,取价格高者,从工程合同总价款中扣除此项费用;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造成的费用问题,按照合同条款中相关规定执行,且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实施。但承包人并不得对因此造成的机械闲置、窝工浪费等情况进行索赔。”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20年7月,重点工程处书面通知天昕公司因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中增减部分,审计时将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1.3条第24款“在工程后期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费用按照此项子目控制价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相比下浮率,同比例下浮计入增加费用。撤销2017年3月8日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1.3条第24款中的“在工程后期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费用按照此项子目控制价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相比下浮率,同比例下浮计入增加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造成的费用问题,按照合同条款中相关规定执行,且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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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理由是:

截止到2021年7月2日,案涉工程所需的钢材已经确定,共使用钢材1948.046吨,2020年12月26日之前的275.096吨价格可不做调整,按投标报价每吨4068元计算即可。案件受理费15494元,减半收取7747元,由原告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驳回原告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施工合同额是否可以变化,变更合同额可以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工程合同支付比例可以协议变更吗,施工合同可以变更吗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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