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老人拥有两套房产,弟兄俩应如何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综合考量,以下为详细分析:
1)明确房产性质与继承方式1. 房产性质确认
城市商品房:若两套房产均为城市商品房,其继承与分割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房产:若涉及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需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若两套房产均位于宅基地上,可能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与分割。
2. 继承方式选择
法定继承:若老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若老人配偶与父母均已去世,则由弟兄俩作为子女共同继承。
遗嘱继承:若老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并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
遗赠扶养协议:若老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第三方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后获得房产,则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此时弟兄俩无法直接继承,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或第三方放弃权利。
2)协商分割方案1. 实物分割
若两套房产在物理上可分,且分割后不影响各自的使用价值与功能,弟兄俩可协商进行实物分割。例如,一套大房产可分割为两个独立单元,弟兄俩各自取得一个单元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2. 变价分割
若实物分割不可行,弟兄俩可协商将两套房产出售,并对所得价款进行分配。这种方式可快速实现价值分配,避免实物分割可能带来的使用不便。
法律依据:同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中关于变价分割的规定。
3. 作价补偿
由弟兄俩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得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并按市场价值对其他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货币补偿。这种方式适用于一方对房产有特殊需求或经济能力较强的情况。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中关于作价补偿的规定。
3)考虑特殊情况与解决方案1. 宅基地房产的特殊性
若两套房产均位于农村宅基地上,需确保分割后的房产仍符合宅基地使用规定。例如,若分割后导致一方拥有两处宅基地,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此时,可考虑将两套房产合并为一处,或通过其他方式调整宅基地使用权。
2. 弟兄俩协商不成的情况
若弟兄俩无法就分割方案达成一致,可考虑维持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状态。明确各自份额比例(如按份共有),并按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寻求调解帮助: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聘请专业律师协助调解。调解员或律师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为双方提供合理的建议,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提起诉讼维权:若调解无果,弟兄俩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房产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分割方案确定后,相关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并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本案为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其次,(1999)沙某某字246号判决以及“分家协议”等证据单纯字面理解,被继承人及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均只有居住权而没有使用权,但这种解释显然不符合本案实际,基于上诉人与被继承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以及分家的现状,结合1985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85)民他字第39号批复的精神,分别居住实际就是对家庭房屋共同财产分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盛某某1负担。
秦某某与陈某某、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小化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秦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第7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在保留原判决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上诉人享有的两套房屋的具体门牌号和面积;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的2012年7月28日的财产继承协议书有效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是第二项判决内容只明确两套房屋属于上诉人居住、使用没有明确具体的房屋门牌号和位置这对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会产生很大争议由于上诉人等人和第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明确约定三套房的具体信息,分别是五单元、四单元和一单元而第一被上诉人实际居住的是五单元九层西户的房屋为了便于后期执行依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7月28日签订的财产继承协议书将小化家庄绛珠苑2#楼四单元十三层东户两室一厅一卫95.60m和小化家庄绛珠苑2#楼一单元四层中户两室一厅一卫97.630mr由上诉人秦某某享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相处也有助于判决的实际履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人陈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分别各自负担。
杜某某、张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某应当主动交付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某置有的房产,让原告安心入住。后来原告于2011年外出务工回家,家中父母告诉说被告张某某某已出嫁平坝,根本没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然而被告杜某某在准备结婚期间将其母张某某某又劝回了家中,于是母子合谋不让原告入住家中,致使原告暂时寄宿在兄弟杜某某家里,因原告母亲患重病,随时需照顾无法外出务工,而原告寄宿兄弟家中又不是长久之计,多次向被告提出让原告入住,被告不允许,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婚姻法》条款支持原告的诉求,故诉于贵院。原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某、被告杜某某共同修建的位于西秀区房屋(该栋房屋共2层,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第1层房屋正向分为左侧、中间、右侧3间通间)为原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某、被告杜某某共有财产,原告杜某某享有该栋房屋第1层正向左侧1间通间(包括2小间,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居住使用权,被告张某某某、被告杜某某享有该栋房屋第1层正向中间、右侧2间通间居住使用权,原告杜某某自行开启上述其享有居住使用权的第1层正向左侧通间进出外面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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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老人一套房哥俩怎样继承,姐弟两弟弟独吞家产怎么办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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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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