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在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前,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包括调查、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向相对人催告等程序,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无强制执行权的征收人还应申请法院强制执,否则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区拥有合法养老机构两处。该二处养老机构分别建于2007年和2013年,且两处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扩建得到了村委会的许可,两处养老机构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
2015年11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案二处养老机构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9年5月15日,区政府在没与委托人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二处养老机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委托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程序,经过代理律师努力,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的案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申请人能否确为本案的强拆责任主体,是否为适格的复议被申请人?二是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养老机构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焦点一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申请人区政府是征收养老机构房屋的主体,且被申请人组织了各个部门对涉案养老机构房屋进行了拆除,是适格的强拆责任主体。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被申请人是征收涉案养老机构房屋的负责机关,依法只有被申请人才能作为是强拆涉案养老机构的强拆责任主体。
第二,被申请人发布的征收决定显示,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的征收实施机构一直在与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涉案房屋系由被申请人组织各个部门组织拆除。故此,被申请人是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
焦点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养老机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本案是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强制法律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要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行政强拆,本案被申请人也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包括调查、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催告、告知被征收人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法律程序、措施和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经过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否认其实施强拆行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强拆行为应推定为被申请人所为,且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调查、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催告、告知被征收人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必经法律程序,鉴于被征房屋已被拆除,故确认被申请人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在被征收人不清楚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时,可以推定被申请人为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做出催告书,催告相对人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明确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经催告后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否则,该行政行为可能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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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