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确权的主体,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咨询
陈丽芳律师

陈丽芳律师

高级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村集体土地确权的主体,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村集体土地确权证

一、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明确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征收程序

在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遵循一系列程序,包括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合法。

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他们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并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各方权益。

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明确指出了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在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也进一步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相关信息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则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他们不仅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工作,还需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关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长期实际使用房屋的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长期实际使用房屋的权利人,其权利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1)房屋买卖问题

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其买卖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能进行交易。因此,如果这类房屋被出售,该交易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意味着,如果在购买后出现问题,买家可能难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房屋确权问题

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在申请确权登记时,可以向相关村委会或集体组织申请开具证明,以证实其是该房屋和宅基地的实际权利人。这一步骤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为确权登记能够明确房屋的权属关系。

3)房屋保全问题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一般不能进行保全。因为房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房屋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未取得房产证则无法证明房屋的权属,因此无法进行保全。这也意味着,在面临可能的法律纠纷时,这类房屋的权利人可能难以通过保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长期实际使用房屋的权利人来说,其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因此,建议这类权利人尽快办理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以明确房屋的权属关系,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房屋交易时,应谨慎行事,避免因缺乏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

二、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

土地确权归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

具体解释如下:

1)确权权利主体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意味着,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具体承办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承办确权工作。他们会对确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这些意见和建议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

3)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也涉及土地确权的相关内容。该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或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等。这些规定与土地确权密切相关,因为确权过程中需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土地确权工作归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具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承办。在确权过程中,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与合法。

三、土地确权是由哪个部门确权

土地确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确权。具体解释如下:

1)确权主体与职责

1.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土地确权的具体操作

1.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包括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类所有权主体。

- 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 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2.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 涉及“合村并组”的,按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 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3.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3)土地确权的法律效力

土地确权发生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城市市区的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确权后,土地权利得到法律保护,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土地确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确权过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那个部门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承办。以下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详细解释:

1)确权主体与部门

1.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意味着只有这些级别的政府才具有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流程

1.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这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2. 对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如果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3.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或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或“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等情况,都有相应的确权规定和流程,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清晰和合法。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一条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进行。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合法和有效。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村集体土地确权的主体是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的若干规定

#村集体土地确权没有确权怎么办

#山东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相关文件

#集体土地确权实施细则

#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还是组

#村集体土地确权给个人是否违法

#村集体土地确权的主体是什么

#村集体土地确权的主体有哪些

#村集体土地确权的主体是村民吗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主体

#村集体土地确权需要哪些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后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若干意见

#村集体土地确权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集体土地确权的主体,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村集体土地确权证”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土地确权是由哪个部门确权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村集体土地确权的主体,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太原集体土地的房屋政策,土地没确权2027年村里会收回吗,太原土地出租信息

25年12月30日
土地确权用房可以买卖吗,已确权的房子可以买吗

25年12月30日
土地确权以后还会变更吗,土地确权以后就不能改了吗

25年12月30日
土地承包未到期确权,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外嫁女在娘家还有未到期的承包地怎样确权

25年12月30日
集体土地去哪确权,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到哪里确权

25年12月30日
拆迁中土地怎么确权的呀,土地确权和城市规划拆迁的区别

25年12月30日
西藏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按94方案购买公房产权,现在还能要求确权吗

25年12月30日
集体房屋确权归谁管理,农村的房子确权在谁的名下 以后就是谁的吗,农村集体房屋确权后有什么证件

25年12月30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流转,农村土地新规 土地流转需满足四大条件

25年12月30日
父亲死后土地确权归谁,父亲死后土地使用权儿子可以继承吗

25年12月30日
非集体土地是什么意思,政府非地是什么意思

25年12月30日
集体土地归哪里管理呢,集体土地是归谁所有

25年12月30日
集体土地怎样调规,集体土地调规是什么意思,集体土地新政

25年12月30日
集体土地有权力拍卖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司法拍卖吗

25年12月30日
集体土地商业出租,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租赁吗,集体所有土地出租

25年12月30日
强占集体土地维权,集体土地被人强占怎样解决,强占集体土地构成什么罪

25年12月30日
集体土地买卖公证合法,土地转让是否合法

25年12月30日
集体土地不确权,农村整个村子宅基地不给确权,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已经算合法的吗

25年12月30日
集体土地个人承包,村委会把集体土地承包个人合法吗,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年限是多少

25年12月30日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25年12月30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12月30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12月30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12月30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2月30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2月30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2月30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2月30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2月30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2月30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2月30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