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委托人与拆迁方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后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前委托人已明确告知拆迁方其户内被安置人口之一在他处有回迁房,拆迁方经上会研究后与委托人就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委托人依约将房屋交给拆迁方拆除,委托人也进行了选房,并领取了部分补偿款。2022年8月拆迁方突然口头告知委托人,因其户内被安置人口之一在他处有回迁房不符合此次安置补偿政策,所以要对委托人2017年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内容和项目、数额等进行核减,将2017年《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作废然后重新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否则,拆迁方不向委托人交付已选安置房和剩余未付安置补偿款。
当事人委托在明律师后,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评判,律师认为鉴于案件存在委托人主体资格认定困难以及2017年《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不能或被确认无效的风险,同时基于委托人对2017年《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内容、项目、数额等没有异议完全认可,律师制定了如下承办方案:
如果委托人没有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委托人需要先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给付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有权行政机关不答复或者委托人对履职答复不满意,再提起履行补偿职责行政起诉。但本案委托人已经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而且委托人对该《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完全满意认可,所以就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该《搬迁安置补偿协议》,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定,行政协议诉讼既包括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比如行政机关主动解除、撤销、变更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诉讼,也包括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诉讼。
现阶段,拆迁方只是口头告知,以委托人户内被安置人口之一在他处有回迁房享受过拆迁安置为由,不交付安置房不支付剩余安置补偿款不履行涉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委托人2017年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安置补偿内容和项目、数额等进行核减,将2017年《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作废然后重新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拆迁方并没有重新作出撤销或变更涉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律师建议尽快就涉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履约行政诉讼,以免拆迁方重新作出撤销或变更涉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对委托人造成更加不利和复杂的后果。
律师提示:如果您正在经历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畜禽养殖业退养、环保整治退出、各种名目的腾退、城市更新、农村居住环境整治、合村并居等等需要拆除您及家人居住的房屋,您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而且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征拆律师,专业的事情交由专业的律师处理,为您的征拆及最终获得合理满意补偿保驾护航。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