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安置房交付期限的风险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大部分是约定2-3年内可以交付安置房。如果安置房迟迟不予兑现,不能按照补偿协议的期限交房,这是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那么当被拆迁人未在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被拆迁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增加临时安置费,若对方无法完成安置房的交付,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货币补偿。
2、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风险
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拿到了安置房,但被拆迁人未能取得房产权证,也就相当于未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安置房的房产证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至关重要。
面对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应当找到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原因,究竟是房管部门所要求的行政审批手续不满足,还是因为开发商怠于办理房产证。下一步应当根据不同的原因找出承担责任的主体,行政审批手续的问题和开发商的问题由不同的主体来承担责任,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相应的赔偿责任。
3、安置房有质量问题的风险
如果被拆迁人在拿到安置房后,发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相差甚远。比如管道渗漏、墙皮脱落、门窗破碎、墙体开裂、天花板漏水、等质量问题。
这个时候,发现安置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是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较大的,可以拒绝接收安置房并要求拆迁方提供质量合格的安置房;发现安置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接收安置房,当然也可选择要求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发现安置房有轻微质量缺陷的,可以要求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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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