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起诉期限计算,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明确,自然遵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首先要看当事人能否达成补充协议。事前的协议和事后的补充协议,本质一样,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如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合同其他条款”确定履行期限。“合同的其他条款”,举个例子,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约定,“借款人累计欠付利息不能超过10万元,否则出借人有权收回借款”。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但通过该条款可以确定还款期——欠付利息超过10万元时。
“按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交易习惯,是指本地、本行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按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本质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双方以往的交易都是这么来的,那么还按照原来的习惯来。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起诉期限计算,有的观点认为承包合同的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从承包期满之日起算,有的认为应当从签订合同期限之日起算。本人认为应当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若从承包期满之日起算,承包期限是30年。那么诉讼时效期限从期满起算的话,得30年以后才能起算诉讼时效。承包期30年内,该合同一直处于可被确认无效的状态,不符合民法典的促进交易、节约等立法精神,容易使合同处于一直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应当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该案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刘某于2012年2月28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租赁合同书。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该村村民失去胜诉权,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2、刘某从2012年开始租赁该土地,已经租赁土地超过一年并且已经实际大量投入人力、物力,根据《民法典》的促进交易、绿色、节约等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该租赁合同不应直接确认无效。另外,刘某租赁土地年限已经很多年,该村村民对刘某租赁该土地的情况也是知情的,并且长期以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在此也提示各位维权人,谨慎与非本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如果已经签订的,应当及时补正各类手续,并且应当及时让村委会出具已经经过2/3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出现任何维权问题,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别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期限,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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