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1)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应确保被拆迁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内容1.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并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2. 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应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还需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3. 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他们的长远生计。
3)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考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了参考。房屋征收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参照这些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与合理。
4)拆迁程序与权益保障集体土地拆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拆迁前需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确保被拆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政府应与被拆迁农民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并依法签订拆迁协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严格规定,确保征收的合法性与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一、征收前提与条件
1. 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如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情形。
2. 规划符合性:征收活动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保征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征收程序
1. 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发布公告,说明征收范围、目的及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 土地现状调查与确认: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调查,并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结果。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征收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 编制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需明确补偿方式、标准、安置对象及方式等,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并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
三、补偿与安置
1.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
2. 补偿标准: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3. 安置方式:提供安置房或支付安置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 社会保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确保其长远生计有保障。
最高院对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时点的规定,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原则进行,一般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 法规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一原则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中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以该时点作为评估时点的原因- 保障公平补偿: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基于当时市场情况的合理补偿,避免补偿金额与实际市场价格脱节。
- 明确市场预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明确的法律事件,以该时点作为评估时点,有助于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对房屋市场价值形成清晰预期,便于被征收人规划生活和安置问题,征收方合理安排征收预算。
3)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特殊情况说明:征收项目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时,从征收决定公告到实际评估可能间隔较久,期间房地产市场若发生重大变化,需对评估时点进行调整。
- 处理方式:评估机构可结合市场动态和相关政策,对评估结果进行适当修正,但修正依据和方法必须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监督。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其调查认定和处理需遵循严格流程与规定,确保合法、公正与合理。
一、调查认定流程
1. 组织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 调查内容:包括建筑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时间、权属关系等,利用无人机航拍、GIS系统比对等工具辅助核查。
3. 多部门联合认定:依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具备工程规划许可等标准,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分类认定。
二、分类处理措施
1. 合法建筑:对于因历史原因或行政程序不完善而未能完成登记,但符合当时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建筑,应认定为合法建筑,并参照周边类似合法建筑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2. 违法建筑: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一般不予补偿,并依法限期拆除或整改。
3.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虽存在违法性,但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不能简单拆除或不予补偿的建筑,需综合考量历史因素、实际情况及社会影响,通过补办手续、协商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
三、处理原则与保障
1. 程序合法性: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权益保障: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保障其申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权利,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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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令第590号文 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如何规定,最高院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时点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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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