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厂拆迁后办厂是有可能获得补偿金的。具体是否获得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拆迁原因、工厂是否愿意跟随搬迁、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等。
一、如果工厂搬迁是在本市范围内,且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通常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会有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因搬迁而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如果工厂搬迁到新的地方,而工人不愿意跟随搬迁,那么工厂可能需要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通常基于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如果工人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则按一年计算;如果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对于厂房拆迁的补偿,通常包括拆迁资产补偿、拆迁费用补偿以及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其中,拆迁资产补偿可能涵盖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损失的机器设备等。拆迁费用补偿可能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物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等。
总的来说,厂拆迁后办厂是否有补偿金以及补偿金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寻找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分析:
工厂拆迁工人应当有补偿。
工厂拆迁工人愿意跟随工厂搬迁的,工厂应当给予工人拆迁安置费;
工厂拆迁工人不愿意跟随工厂搬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厂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的。
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如果是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如果员工是因为工厂要搬迁才离职的,可以得到工厂给付的一定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的。
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如果是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厂房搬迁补偿一般包括:
拆迁资产补偿和拆迁费用补偿。
根据拆迁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法律法规对空置土地或净地的补偿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厂房拆迁补偿具体标准有哪些?1.土地、企业的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
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当事人,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
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
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
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
另外,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的规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工厂拆迁工人应当有补偿。
工厂拆迁工人愿意跟随工厂搬迁的,工厂应当给予工人拆迁安置费;
工厂拆迁工人不愿意跟随工厂搬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厂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的。
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如果是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政府拆迁工厂工人依法有赔偿标准的,一般以经济补偿为准。
补偿标准按工人在工厂工作的年限而定。
每工作满一年就对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人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
而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
如果工厂因为拆迁而解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此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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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厂房办厂拆迁赔偿标准,工厂拆迁员工有补偿吗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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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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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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