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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外嫁女及其子女户口在家是否可以获得补偿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详细解答: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应依法进行,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同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征收土地前的重要环节,需确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外嫁女及其子女在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
1.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若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拥有承包地或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则在土地征收时,她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是因为她们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
2. 外嫁女户口已迁出的情况
(1)若外嫁女户口已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或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则她们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权益。
(2)若外嫁女户口虽已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宅基地等合法权益,且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保留其成员资格,则在土地征收时,她们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偿。但这种情况需根据具体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来确定。
3. 外嫁女子女的补偿权益
外嫁女子女的补偿权益主要取决于其户口是否落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若户口落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若户口已迁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3)法律依据及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规定为外嫁女在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外嫁女及其子女户口在家是否可以获得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若她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只要户口还在农村,就应该享有该户籍所在地的福利。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实行按股分红。股权执行标准情况:
(1)出嫁女:
若嫁本市内,在三个月后取消口粮和分红;若嫁外市,则仍然保留口粮和分红。(2)户口迁出的:
取消口粮,但仍然保留分红。(3)户口迁入及小孩出生入户的:
有口粮,但没有分红。(4)死亡:
取消口粮,分红可以办理继承。(5)非农户(该村大部分是农户,只有几个是非农户):
有口粮,分红要看当时是否属于股东,若当时是股东,则有分红,否则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外嫁女通常是能够享有征地补偿款的。
咱得知道,根据那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看是不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生产和生活,还有是不是依赖于那里的土地。 就好比外嫁女,如果她在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承包地,平时也有经常居住的地方,并且还在这个组织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一般就应该认定她具有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就有权去享受征地补偿款。 不过,具体的情况,那得结合当地的村规民约、相关的政策以及实际的状况来综合地进行判断。 要是出现了争议,可别着急,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寻求解决办法,这样就能好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就像是给自己的权益穿上一层坚固的铠甲,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有底气去争取属于自己的那份征地补偿款。✎林某某、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东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被告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2000年以后没有分到土地的新生儿,人均补偿50000元,被告却以原告系外嫁女之子女为由不将上述款项发放给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东某某村民小组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东某某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林某某征地补偿款50000元。
✎刘某某、上杭县××镇富某某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俩被告立即支付补偿款23800元;
2.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
后来询问才知,二被告认为原告在2019年征地前己外嫁他村,根据《富某某八组村规民约》“有儿有女家庭女儿结婚后(以民政部门结婚登记为准),女儿不论户口是否仍在本组,不享受集体收益”为由不发放征地的补贴给原告。
本案诉讼费39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余某某与宁乡市双江口镇长兴村十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26786元。
因分配方案中明确“嫁出去的儿女和外孙子女,户口在队上的,一律不参加分配”,被告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没有分配给原告。
被告宁乡市双江口镇长兴村十二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余某某征地补偿款2678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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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外嫁女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
内容投稿:吴雅岚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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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