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需依法定程序进行,主要通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土地流转等途径实现,且必须确保程序合法、合同规范,以保障合法权益。
1)家庭承包方式
1. 适用对象: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常需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在本村的,或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迁入本村的等。
2. 获得流程:
▷组织选举承包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负责土地承包工作的具体实施。
▷ 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方案需包括承包土地的范围、面积、期限等,且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 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 公开实施承包方案:根据通过的方案,将土地具体分配到各农户。
▷ 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即取得经营权。
▷ 颁发证书并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经营权。
2)其他方式的承包
1. 适用对象: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主体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参与。
2. 获得方式及程序:
▷招标:发包方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承包方投标。承包方按公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发包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并签订承包合同。
▷ 拍卖:发包方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竞买人参与竞拍,出价最高者成为买受人并与发包方签订合同。
▷ 公开协商:发包方公布土地信息和承包条件。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承包合同。
3. 特别说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流转
1. 适用对象:非本村村民或希望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
2. 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
3. 流转流程:
▷ 双方协商:承包方与流转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进行协商。
▷ 签订流转合同: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 办理登记:流转合同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以确保流转合法有效。
4)权益保障
1. 登记制度: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都需依法进行登记,以进一步确认和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登记后,承包方可获得相应的权证作为权利证明。
2. 合同签订:所有承包行为都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1)农村土地可以买卖吗1、农村土地不可以买卖。农村土地买卖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是可以以转让的方式的流转,但是不能够私下买卖土地,需要依法流转,个人私自签订的协议合同是没有效的,所以如果要转让土地的,需要按照正规的流程走。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农村土地租赁到期如何续租农村土地租赁到期续租如下:
1、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就租金支付、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赁地块状况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合同签订完成后,承租人需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出租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完后,承租人手里会拿到一份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上面将规定土地租赁年限,一旦年限满了以后,租赁土地使用权也将会终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买卖。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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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买农村土地承包权合同,怎么合法买农村土地建房
内容投稿:顾钰岚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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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