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方式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类型和用途。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会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需主动申请续期,但需注意续期费用的缴纳问题。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同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能需要主动申请续期,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在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继续承包土地。
总的来说,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方式和规定有所不同。使用权人应了解自己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和期限,并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一般会自动续期。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自动续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需申请,即可自动延长使用期限。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处理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申请续期的流程(如地区政策有特别要求)
虽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会自动续期,但某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可能仍需要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此时,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外,续期申请通常会得到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者需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4)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
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那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房产将由国家无偿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自然消失。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一般会自动续期。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土地使用者主动申请续期。无论如何,土地使用者都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方式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类型和用途。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会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这一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续期
如果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其续期方式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同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同样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续期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进行继续承包。具体来说,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当这些期限届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继续承包。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总的来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类型和用途,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法律分析:
土地延期开发的相关规定:
如若是因政府方面原因实行延期,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如因个人原因和企业运行原因导致土地延期,需进行土地延期开发申请报的上交,如报告相关部门,报告内容简述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容积率等),及获得的开发建设批文(如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项目的进展情况,投资方的资金大体投入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导致项目延期的原因等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杨某某、辉南县辉发城镇蛟河腰屯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上诉人具有优先承包权。
被上诉人发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上诉人具有优先权。
2.请求判决上诉人具有继续承包权。
5.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不存在另行发包的问题,而是由原土地承包人无条件进行延长承包期三十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龙某某、周某某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龙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或驳回周某某飞的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某飞负担。
最初交易时双方都不清楚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期,后双方就房屋续期到正常年限所需续期费用承担问题达成周某某飞自愿承担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欧某某承担,该口头协议是对原《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周某某飞交续期费用29000元转给龙某某后,双方口头约定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并生效。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世茂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潘某某诉讼请求;
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潘某某承担。
(1)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世茂公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在售楼中心大堂显著位置,用案场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在内项目信息在销售大厅进行公示,而涉案商铺所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已经明确记载商业商务用地使用年限40年(至2054年7月23日止),因此潘某某对商业用地40年年限是知情的。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均由被上诉人潘某某负担,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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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土地年限
内容投稿:华成俊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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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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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