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维权中,除了专门用于应对违法拆迁、逼迁行为的公安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就是老百姓所熟悉的国土局也对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在寻求国土局帮助时却屡遭碰壁,寄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有时会被当作信访材料转交给信访部门处理,从此石沉大海杳无音信。那么,国土局在接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查处申请后究竟该怎么做才合法?征收中的哪些乱象、问题是归它们管的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行使这一权利呢?
问题一:查处申请是不是信访?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与信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不应被混为一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据此,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非信访事项。被征收人的所提出的查处申请,是在要求国土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提出建议、意见或一般的反映情况的信访行为。
问题二:申请查处有何用?
在明拆迁律师认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所涉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起查处申请是十分必要、有效的维权手段之一。它起码有以下3方面功效:其一,促使违法占地、施工行为暂停。这个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而一旦征收土地的项目暂停推进,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收获了与征收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的契机,也能有效避免拆迁强征的发生,改变整个维权大局的面貌;其二,通过国土局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令征收方感受到其在法律上的漏洞所带来的压力,为被征收人增加谈判的筹码;其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有效震慑违法征收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问题三:违法征收行为人会面临什么?
在明拆迁律师指出,违法征收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包括罚款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等等。而其中的党纪政纪处分也是一个颇有分量的内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7、10、12、13条均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行查阅获知。对于违法的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可处以警告到撤职、开除的各级处分。
问题四:国土资源部门不作为会面临什么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如对无征地批文“未批先占”的情形未予制止的)(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四)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据此,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对于被征收人的查处申请置之不理,或只“查”不“处”,则被征收人有权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征收维权的一个常用方法,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牢记。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那种将被征收人的查处申请交信访部门处理的答复意见本身即意味着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及时提起复议、诉讼程序即可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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