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又出新规,土地违法查处有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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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规定》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进行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等监督检查职责,并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测拍照录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上级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约谈、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等措施,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履行到位。


据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消息,1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发第79号部令,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认为,《规定》的出台是对国土部门行使土地违法查处职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于广大被征地农民而言有着极为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在以往的征收维权实践中,常出现地方国土部门对农民的土地违法查处举报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形,每每待农民委托律师针对此情形提起行政诉讼时才会有所改观,而这无疑是违背国土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的。此次《规定》的出台是一次“确权”“确责”,从长远看对于规范农村土地使用状况,减少“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情形有着较大的助益。同时,《规定》中加强了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力度,有利于广大农民对此问题实施更加有效的舆论监督。


《规定》全文如下: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 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行为。


第九条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二)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第十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将执法证件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领新的执法证件。


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声明作废后,核发新的执法证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将上年度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定期审验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因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情形不再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暂时停止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四)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


本条第一、二种情形消除后,经审查合格,可以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发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


(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


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活动,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经费、车辆、装备等必要条件,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制订巡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二)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三)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提请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处罚决定文本;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违法定性是否准确;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过审核,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法制工作机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


(二)本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


(三)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四)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


(五)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评议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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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8月14日
2018年4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姣律师代理的撤销安置补偿方案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1月24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晨律师代理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周涛、陈晨律师代理的广西刘某、熊某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0月22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律师代理的协议无效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行政机关不履行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我们能怎么办?

25年08月14日
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席炎飞律师代理的周某、夏某等8人诉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蒋先生等8人复议兰溪市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8年前被拆除的房屋到现在了还没补偿,起诉怎么就被驳回了?

25年08月14日
2020年1月7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乌鲁木齐市李先生诉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1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家才律师代理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8月10日北京市东升法庭开庭审理段福惠律师代理的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9月26日上海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律师代理的政府行政城建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刘博韬、宋晓峰、张琨律师代理的王先生诉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单》违法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被征收人看清楚,别被虚假的“拆一补一”骗了

25年08月14日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处理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陈丽芳律师代理的山东省淄博市邢先生诉桓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情形

25年08月14日
2017年6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王金龙律师、陈福文律师代理的原告陈某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黄艳律师代理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责令交地决定行政强制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0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谈话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房屋拆迁纠纷执行异议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田先生诉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本所纪召兵、张明亮律师代理的徐先生诉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建筑行政确认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9年4月16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李女士等人诉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办事处逼迁违法一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马丽芬、闫会东、李群杰律师代理的泰兴济川南苑超市诉市城管局,济川街道办三营社区居委会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20年4月1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所谭深杰律师代理的刘先生诉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7月4日14:30, 由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郑先生诉沙洋县国土资源局撤销《政务信息公开答复书》一案在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25年08月14日
最新新闻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能问出什么,问不出什么 摘要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25年08月14日
北京拆迁律师咨询为什么找专办团队,北京在明律所的四条理由 摘要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25年08月14日
北京律师拆迁咨询:第一次问律师,问什么才不白问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25年08月14日
遇到违法强拆正确维权方法:程序、期限和能要的赔偿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25年08月14日
遇到强拆保留哪些证据,这七样当晚就得拍下来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25年08月14日
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区别在哪,三条线一对就清楚,维权途径也分两套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25年08月14日
政府强制拆房子怎么办?先弄清这一步合不合法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官方电话只有一个,接到陌生号码要多问一句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优势:一间只做征地拆迁的所,凭什么被记住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怎么样?这四件事您自己就能查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2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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