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房屋于2014年7月被列入当地道路延伸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但双方未能就
到这里,维权的形势似乎对李先生很有利。李先生认为既然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了,那么依据这一征收决定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也就当然无效了。因此,在律师提出继续代理此案进行“一揽子”维权服务时,李先生选择了暂时放弃。
就是这一下决策的作出,让李先生几乎陷入绝境……
2017年4月,涉案房屋再次拉响了拆迁警报,征收方竟然向当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李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聂荣律师
寻求帮助,聂律师在阐明了整体形势,为被征收人“打了预防针”后接办了此案。然而没过几天,区政府便手持法院下达的强制执行裁定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迁!这意味着整条道路的最后一个“节点”被推平,征收方几乎“完成了任务”。
问题在于,征收方是如何做到在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支持的呢?聂律师在启动相关程序后通过区政府提交的答辩得知,因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区政府曾于2015年9月作出对征收决定《采取补救措施的说明》。在该《说明》中,区政府对补偿方案作出了相应变更,将集体土地字样调整为国有土地。同时区政府认为两份补偿方案的补偿结果(数额)完全一致,因此不再对被征收人进行送达。就这样,原先那份《征收补偿决定》竟“死而复生”,以相同的文号呈现在法院那里,成为了申请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而法院就顺水推舟地“认”了这份补偿决定,三下五除二便委托政府将房屋推平了。
案件进展至此,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形势可谓极其不利。其一,房屋已遭司法拆迁,可选择动用的救济渠道十分有限,除启动司法赔偿程序外几无高招;其二,道路已基本贯通,搭建协商沟通平台的筹码已基本不复存在;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当初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期限早已经过,相关程序无法再启动。目前,聂荣律师已通过律所疑难案件研讨机制群策群力,力争为被征收人的权益在困境中找寻出路。
针对此案,
那么,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又究竟有着怎样的是非曲直呢?在明律师给出的初步意见是,那个居于核心地位的《采取补救措施的说明》绝非单纯的政府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而是一个新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一《说明》从根本上改变了原《补偿决定》行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送达等程序。本案中司法拆迁所依据的材料明显存在违法之处,司法拆迁的裁定本身是错误、非法的。然而,这只是律师的观点,法院却并不这么认为。接下来的难题就是,如何为法院的裁定纠错呢?是否可以通过诉区政府最后的拆迁行为违法的途径来要求法院审查这一裁定的合法性呢?《补救措施》本身是否可诉呢?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专业法律问题都可以探讨、研究,但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到了这一步便只剩下两个字摆在眼前——困难。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