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拆迁登场:催告程序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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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也就是征地拆迁领域所面临的“拆迁”行为的重要前置程序: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是紧随第三十五条的程序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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