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维持的征收决定
委托人诉称,被告梁园区政府于2012年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于2016年7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该《征收决定》的存在,认为该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商丘市政府于同年9月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梁园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其经过多项程序后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内容并无不当。市政府最终维持了被诉征收决定。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张明亮的指导下,委托人于同年10月将区政府、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涉案征收决定及复议决定。
庭审中,被告梁园区政府答辩称,原告某建材公司提起诉讼已超起诉期限。其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早在2012年12月31日便已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原告直至2016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起诉期限。同时,区政府出示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被诉征收决定实体、程序均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市政府则主要出示了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过程的证据,用以证明其复议决定完全合法。
胜诉:未转用就征收,违法!
对此,张明亮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邮寄底单能够证明其于2016年7月得知被诉征收决定的事实。被告区政府虽称其已于2012年12月对涉案征收决定进行了张贴,但其所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完全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张贴、公告事实,据此其主张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且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之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即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行为不可能晚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行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的前提是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而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于2012年12月作出涉案征收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才作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批复,可见被告区政府在涉案集体土地批准征收前作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被诉征收决定及维持的复议决定均应依法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明亮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并指出被告区政府在涉案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的调查中存在瑕疵,公示结果中没有原告公司的房屋情况,系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未对上述违法情形予以确认,复议决定同样应被确认违法。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涉案征收决定及复议决定违法,案件胜诉。
本案胜诉的关键,一是被告区政府在实施征收行为过程中程序多处违法,且举证不能;二是其“未转先征”的行为完全错误,致使其作出征收决定经不起法律的检验和推敲。先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再进行房屋的拆迁,这才是正当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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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