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以拆违代拆迁,又来了!
委托人钟先生诉称,其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某村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系1989年4月申请,并经批准建造了占地面积437平方米,建筑面积1311平方米的房屋。2013年起,钟先生在该处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通过加盟合作方式经营阳郎辣子鸡。
2015年4月,当地政府因汇川园区大道工程项目建设将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经反复多次协商,委托人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很快,政府便施出了“以拆违代拆迁”的惯用套路,于2016年3月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委托人的房屋为违建,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同年4月,被告区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5天后将委托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委托人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违法之处,拆迁行为更是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女律师闫会东的指导下,钟先生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强执决定书》违法,确认拆迁行为违法。
胜诉:未履行催告义务+拆急了,区政府败诉
闫会东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就是说,催告是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催告通知书应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发出。而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依据市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直接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显属程序违法。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所载日期是2016年4月14日,在该决定书最后一段写明“可在不服决定书的60日内复议,6个月内提起诉讼”。然而原告的房屋却在4月19日就被强制拆除,可见被告的拆迁行为同样程序违法。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4月19日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委托人拿到了两个宝贵的胜诉判决。
通常情况下,在“以拆违代拆迁”类案件的维权中,“打程序,不打实体”的原则依然适用。事实上,本案中闫会东律师也提出了实体方面的代理意见,即原告钟先生的房屋“无证”属于历史原因形成,依法不应被认定为违建。但在当前违法建筑处置领域立法不充分的情况下,从实体角度推翻行政处罚决定的难度很大。维权律师的代理思路,仍以通过捕捉政府在拆违中的程序漏洞,进而达到阻滞拆迁步伐,搭建协商、沟通平台的目的为核心。
通常情况下,在“以拆违代拆迁”类案件的维权中,“打程序,不打实体”的原则依然适用。事实上,本案中闫会东律师也提出了实体方面的代理意见,即原告钟先生的房屋“无证”属于历史原因形成,依法不应被认定为违建。但在当前违法建筑处置领域立法不充分的情况下,从实体角度推翻行政处罚决定的难度很大。维权律师的代理思路,仍以通过捕捉政府在拆违中的程序漏洞,进而达到阻滞拆迁步伐,搭建协商、沟通平台的目的为核心。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导读:通过检索征收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被诉主体多是村委会,当然民事、行政都可能诉。
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不过,这
一处建造于2002年,距今已有18年之久的房屋,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此不服——建成时间久远的房屋也能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2020年4月26日,某市Y区X村经济合作社及村两委联合针对W先生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以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村民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为由,决定收回W先生名下的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