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可能直接决定被征地农民所能获取的补偿安置。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的规定,这一方案无疑是要依法向全体被征地村民公告的。然而实践中,见不着方案的情况却经常发生,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肆意剥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的38户村民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他们采取了这样的维权方式……
这38户村民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区分局依法公开涉案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区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那么,这一申请的依据是什么呢?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0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据此,村民们的这一申请可谓切中要害,通过调取涉及方案的有关材料不仅可以知悉方案本身的内容,更可以查阅当初方案依规征询民意的程序是否真正得以落实的材料。实践中很多地方都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人为“设密”,不允许村民查看而由村委会成员或所谓“村代表”代劳,甚至直接伪造村民同意方案放弃听证的签字等情形。而此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成为了被征地农民依法维权的不二利器。
面对这38户村民的申请,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给予答复。于是村民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谢瑞青律师的指导下,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区分局辩称这些村民在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同时还就相同事项向市国土局提出了申请,且其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尚不存在,区分局已经履行了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最终,市国土局一锤定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有申请,有答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申请与答复之间通常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向不同机关提出的申请,受理的机关都要依法作出答复。本案中这38户村民向国土局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疑是堪称经典的维权动作,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借鉴。
相关搜索词: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导读:通过检索征收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被诉主体多是村委会,当然民事、行政都可能诉。
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不过,这
一处建造于2002年,距今已有18年之久的房屋,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此不服——建成时间久远的房屋也能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2020年4月26日,某市Y区X村经济合作社及村两委联合针对W先生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以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村民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为由,决定收回W先生名下的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