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胜诉】前夫和女婿均不是征地补偿安置对象?裁决依法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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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万女士,重庆市巴南区人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杨念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住房安置对象缺失、面积不明


委托人万女士是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两处宅基地上房屋。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日、2015年9月30日先后发布了两个征收土地公告,分别将万女士的两处宅基地纳入了土地征收范围。


征收项目启动后,重庆市巴南区征地实施机构针对万女士户拟定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认定万女士与其女儿朱某娥均系征地范围内的在籍农业人员,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然而,协议却未提及万女士的前夫朱某(2016年7月12日与万女士离异)与朱某娥丈夫张某的安置问题,也未写明万女士户最终应安置的房屋总面积。


2018年6月19日,万女士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协调,但经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8年7月19日,巴南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意见书》,认定万女士户住房安置人数为两人(万女士、朱某娥),每人30平方米。万女士不服,于2018年7月30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然而,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决驳回了万女士的请求。


2018年10月29日,万女士委托了在川渝地区代理过大量征收维权案件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将重庆市人民政府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市政府答辩称,区政府作出批准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户住房安置人数为两人(万女士、朱某娥),面积为每人30平方米,朱某娥未提供其配偶长期居住和他处无住房资料,暂按申购条件标准计算。因原告不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征地实施机构依据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两个征地批文中涉及原告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照巴南府发〔2012〕78号和巴南府发〔2015〕167号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进行计算,符合国家及重庆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在明胜诉】前夫和女婿均不是征地补偿安置对象?裁决依法被撤!


律师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杨念平律师则指出,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本案中,原告户住房安置对象为原告及其女朱某娥,原告前夫朱某在涉案两个征地公告发布时并未与原告离异,但区政府却未就朱某是否符合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的情况进行认定;就朱某娥的丈夫张某,区政府虽然辩称暂按符合申购条件标准计算,但实际并未计算其相应安置面积。对于前述两项关键事实,被告在裁决中并未清楚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撤销裁决,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市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明律师通过这则胜诉案例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征收补偿协议,认真核对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凡是被征收人认为协议尚有缺漏或是对协议事项心存疑虑的,切不可草率签订,一定要大胆询问,小心求证,积极维权。如果被征收人依靠个人的力量仍然对事实认识不清,对法律适用不明,则有必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不被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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