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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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处的一事不再罚,并不排除其他处罚方式的适用,如既罚款又没收物品。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此规定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相衔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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