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一户多宅”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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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如何形成?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据此可知,继承是可能导致“一户多宅”状态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譬如前文提到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其宅基地上房屋依法由其子女继承。此时,虽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因而不能继承,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长辈房屋的子女是有权合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在我国农村,各种“历史遗留原因”层出不穷,都可能导致“一户多宅”情形的出现。但无论如何,这多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不能超标,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了。“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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