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的农村房屋按城市房屋来补偿,这是有最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条件,有些农村房屋是应该按照城市房屋来补偿的。
具体规定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上述司法解释的意思就是说:城中村(也包括棚户区)的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于城市房屋的规定来补偿。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综述,如果您的土地在城中村或者是在棚户区内,即使是集体土地性质的,也是可以要求征收方按照周边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比例价值进行补偿的。
然而,理论是完美的,实践中却因此发生的很多纠纷。征收方为了达到最大的拆迁利益,会尽可能压缩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成本。因此,事实上,很多征收方在操作的时候都把这些城中村、棚户区的拆迁房屋只按农村的房价地价补偿,并且在这样的基础上还要拆迁、偷拆,误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
对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或者认为征收行为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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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2021年的前4个月持续不断的政策发布,未来一段时间的“城市更新改造”“征收拆迁”大局已定: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将成“三足鼎立”之势,成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三驾马车”。那么,对于普通居民而言这3者的最主要区别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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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裁判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可谓是旧城改造类征收项目中房屋遭违法强拆后获取被征收人获取行政赔偿的最权威裁判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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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拆迁还是合村并镇,都应该充分听取老百姓的意见,遵循老百姓的意愿,不能强迫老百姓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