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与原规定的变化有两点:其一,强调传票传唤,而不能是电话、口头等其他方式的传唤。传票就意味着要依法送达当事人,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送达回证。其二,将“两次”的规定删去,客观上提高了诉讼效率。“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和“视为申请撤诉”区别不大,但更强调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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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