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黄先生于1997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某村建有一层砖混房和其他附属建筑,总面积合计515.38平方米。2019年9月3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对上述房屋以涉嫌违建为由立案调查,后在依法召开听证会后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限期由黄先生自行拆除。
黄先生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主张被一审法院完全否定,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面对十分严峻的局面,黄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的指导下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诉讼请求。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给出了令黄先生和王金龙律师都倍感欣慰和振奋的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在认定违法建筑时不能反推“只要不具有合法建设手续、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
本案中黄先生的房屋建造于1997年,至2019年涉案区域启动公路改造项目前已存在长达22年,市自然资源局在此期间一直未对该建筑进行查处,有违及时行政原则。
而在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区政府与黄先生商谈补偿事宜未果,被上诉人遂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并限期拆除,有“以拆违代替拆迁”之嫌。
且涉案房屋建造于1997年,《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施行,被上诉人适用《城乡规划法》对涉案房屋实施处置明显不符合法律适用规则。
桂林中院在裁判的最后指出,既然涉案房屋已纳入当地公路改造项目范围内,那么完全可以依据征收补偿的法规规定和涉案项目补偿方案实现对房屋的征收拆除。
最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行终26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撤销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黄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强有力的维护。
王金龙律师特别指出,本案桂林中院作出的二审裁判释法、论理均非常清晰、透彻,且直截了当地点出了“以拆违代替拆迁”的错误,并少见地给出了以征收补偿途径解决征收范围内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纠纷的思路,实质性化解了涉案行政争议,值得点赞!
部分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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