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平方米的拥有《临建房、商亭执照》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建,进而被当地政府以拆违程序限期拆除。当事人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能否进一步申请行政赔偿呢?“违建不补”是否会在这种情况下转变为“违建不赔”呢?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拆迁纠纷律
师团队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赢得的一起行政赔偿诉讼,或许能带我们一探这一问题的端倪。

2004年,辽宁省某市城管监察大队就委托人薛女士在该市某街面积为118.66平方米的建筑物向其颁发了《临建房、商亭执照》。
2015年4月,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鉴定,认定薛女士的这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后城管执法局和市政府分别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薛女士认为自己的无证“临建”房屋实际建造、经营多年,且在建设之初得到了当地政策上的扶持和帮助,本着“实事求是,妥善处置”无证产籍房屋的原则,应当对涉案房屋予以补偿。
经依法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薛女士随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市政府未予赔偿,薛女士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然而辽宁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完全支持薛女士的赔偿请求,而是经审理采信了涉案房屋为违建的认定,只判决赔偿了其因强拆导致的建筑材料损失1万余元。
薛女士在王金龙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涉案房屋不是违法建筑,要求市政府承担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5条规定,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前自建、自住的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住宅房屋未经登记的,应当按照有证房屋70%给予补偿。
本案中关于房屋的建成年代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而无法查明,但薛女士于2004年取得了《临建房、商亭执照》,案涉房屋亦已经实际使用多年并于2014年经过了整体修缮,且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有权机关并未确认其为违法建筑,亦有类似房屋已由房屋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案涉房屋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是可以参照前述《办法》的规定计算行政赔偿。
2020年12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行赔终10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辽宁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关于“房屋建筑材料损失”的判项,判令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薛女士房屋价值的损失。
由“建筑材料损失”到“房屋价值损失”,绝非简单的文字表述变化,行政赔偿数额也较之前飙升数倍。
拆迁律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不是所有“临建”房屋都具有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也不得擅自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故此,大家还是要提高法律意识,确保自己建造房屋的合法性,尽量避免在征拆来临时遇到麻烦。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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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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