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团队承办了一起浙江省某市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当事女性村民在了解了涉案项目的补偿政策后提出了质问:征地补偿安置中男女究竟是否平等?“婚嫁女”的概念从何而来,女性村民又为何会受到歧视呢?
农村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必须具备村民资格,当一户农民中出现人口减少或户口迁出情况,宅基地仍由户中剩余农民共同使用。本案吴先生属于其家庭成员,当然有权利继续使用。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案例是法治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建设的集大成者,典型案例不仅具有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也有对全社会普法教育的价值。5月11日,江苏省高院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了2021年全省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9:韩某某诉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预征收行政协议案”颇具看点。
另外,决定书称案涉房屋违反的法律规定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此条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撤销。邱某诉讼请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于2019年8月1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镇政府于2020年10月21日向潘某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搭建)的告知书》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房屋拆除行为与房主具有利害关系,故其依法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且本案所诉标的为房屋拆除行政行为,并不当然涉及房屋产权归属,故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益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区政府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辩解亦不能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黄某的房屋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确认被告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谢某等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最终以伤情鉴定被告未保障高女士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以及处罚决定程序严重缺失等,判决撤销涉案处罚决定
赵女士关于被告应向其给付安置房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区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原告赵女士及其儿子每人分配4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安置补偿待遇。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