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发回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
徐某的房屋被拆除属实,虽然原审认定是该社区及居民委托其他单位所为,但是该社区及居民显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故人民法院对于涉及上诉人所诉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重大权益问题,亦应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乡政府因实施征收致使高某房屋停电、停水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乡政府立即恢复高某的生活供水、供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所谓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没有明确建筑的四至、面积、建造时间,并且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说明姜某的房屋属于违建。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程序违法,事前没有实地调查,没有依法听取姜某的陈述、申辩,事后没有依法送达,姜某也无法在当日自行拆除全部房屋。
本案中,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不包括对危房整体拆除的情况下,街道办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时,采取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方式进行解危缺乏事实依据。给段某带来了没必要的损失,属于违法行为。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顺开公司实施违法拆迁行为致其陈某所居住的房屋毁损,现陈某等人要求顺开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
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李某申请公开的集体土地征地红线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答复。故可认为所谓“征地红线图”涉嫌违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不想面对的两大难题就是“拆违”和“强拆”。但以上两手段已成为许多征收部门的“杀手锏”,且屡试不爽。
T女士在A省B市B区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使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2013年4月份,T女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到某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措施不合理等原因,T女士未能与征收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在本案中,父亲显然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任何时候,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证”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尽管无证房屋不能直接等同于违法建筑,更不宜被简单粗暴地限期拆除,但毫无疑问它被作为违建处置的可能性是大的。老百姓眼中的“确有特殊原因”“历史遗留原因”,乡镇街道未必认,而自说自话是无意义的,这才是问题所在。
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实现共同富裕,是长期以来我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农民脱贫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我国地大物博,长期以来发展不均衡,特别是在一些农村的村落里,青年壮年都跑去大城市打工,只剩下了一帮老头儿老太太和小孩儿,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村落的发展,导致里面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条件得不到提升。
2019年11月,王女士因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征收向A市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A村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A政府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安置房对应户主及家庭详细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拒绝王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