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博罗县赔偿,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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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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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房屋拆迁补偿博罗县赔偿,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一、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房屋产权不清晰维权困难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胜诉案情

李先生居住在山东省某县某府家属院,生活虽不算富足,但比上不足比下有余,随着所在县城的发展,很快所在家属院也即将被征收,并且当地征收部门已经张贴了《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然而李先生却开心不起来,因为所在的家属院由于历史原因情况较为复杂,没有房产证,产权归属也一直处在争议之中,征收公告的附件《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家属院房屋征收补偿公告》列明的补偿标准比周边房价低非常多。

李先生为此失眠了数夜,后通过快手平台联系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卜凡律师,细致分析了李先生的情况后,卜凡律师制定了专业详细的维权计划,也告知了李先生每一步存在的风险点,李先生被其专业负责的态度所打动,决定委托卜凡律师进行维权。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卜凡律师针对本案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晰的特点,决定直接对征收公告发起进攻,在庭审中,卜凡律师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本案中,被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某县家属院片区征收改造项目相关情况说明》《关于某县 202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2023 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已纳入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但不能证明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故案涉征收项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主要证据不足。

卜凡律师同时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日。”本案中,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征收补偿方案经过有关部门论证,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程序不合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某征发[2022]第 003 号《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其附件《某县人民政府老县府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上诉人 某某因与被上诉人 某某、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所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 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被上诉人 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原审第三人房地产交易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一、涉案房屋系因拆迁取得安置房, 某某系被安置人口,一审法院在未考虑公房的特殊性质的情况下,以涉案房屋目前仍属于 某某承租的公租房, 某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驳回 某某之起诉,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 某某在未经 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自己,明显侵害了 某某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居住权仅能通过与所有权人通过合同设立,明显违背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公房管理政策明显相悖。

三、如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应当根据双方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而非直接驳回 某某起诉,一审法院驳回 某某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辩称,不同意 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1.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不满13周岁的子女与父母安置, 某某父母已经享有一处安置房屋,其安置权已用尽,已不再享有涉案房屋的安置权利。

2.房屋分配无需经过 某某同意,与 某某没有任何关系,而且 某某不可能在全家不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变更承租人的姓名。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错误。

房地产交易所公司述称,本案与我方无关,对于各项事项均不知情。

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 某某对北京市朝阳区三丰里小区×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1975年4月,秦某1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朝外大街管理所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约定由秦某1租赁北京市朝阳区朝外盛管南巷×号房屋(以下称盛管南巷×号房屋)。

1994年4月,盛管南巷×号房屋拆迁,秦某1签订《北京市城市住房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其上约定该房屋内有正式户口8人,应安置人口8人,分别是秦某1本人、之妻何某、之子秦某2、之儿媳 某某、之孙女秦某3、之次女秦某4、之外孙女黑某、之外孙女 某某(10岁)。

临时过渡自行周转,过渡期限自94年4月至96年11月,过渡期满后安置到雅宝路七号楼×(壹)、×号(壹)、雅宝路七号楼贰居……

×房屋系秦某1依据上述拆迁协议获得的两居室安置房。

某某称在2006年,×房屋的承租人就已经从何某变更至 某某名下,2021年5月18日其作为×房屋承租人与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所需费用均由 某某缴纳,至今该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

某某认可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称不知晓承租人更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用益物权存在的载体系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以所有权为权源,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对该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同样源于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没有所有权,也就不存在用益物权存在的可能。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也以所有权为权源,即权利人主张居住权的前提之一即他人已经取得住宅的所有权,且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

本案中,×房屋目前仍属于 某某承租的公租房, 某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某某坚持以用益物权纠纷为案由并依据民法典366条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主张的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

驳回 某某的起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三、北京房产纠纷案例

赵xx不服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原告赵xx,男,37岁。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北路109号。

第三人**集团xx有限公司**路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118号。

原告赵xx不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2009年2月19日对第三人**集团xx有限公司**路店作出的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中行初字第170号行政裁定,以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

赵xx不服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9)郑行初字第248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2009)中行初字第17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重新立案,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因**集团xx有限公司**路店(以下简称**路店)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中原区物价局于2009年2月19日对第三人**路店作出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其主要内容为:

你单位于2008年11月7-18日存在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六条第(五)项的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玖元。

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09】2号,证明我局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郑州市物价局予以维持;2、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09】2号送达回证,证明原告赵xx于2009年6月5日收到了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09】2号;3、《申诉书》,证明我局接到并受理原告的投诉;4、原告赵xx投诉时提供**路店的小票、该店的商品标价签各一张;5、我局办理原告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陈某的检查证件、执法证件,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6、我局办理原告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李某的检查证件、执法证件,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7、中原区物价局《检查登记表》,记载了检查情况;8、中原区物价局《调查询问笔录》,记载了我局检查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的情况;9、中原区物价局《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记载了我局检查人员办案时提取的证据目录;10、**路店商品的销售明细表;11、中原区物价局提取的**路店的销售数量报表;12、中原区物价局提取的**路店《顾客接待登记表》;证据7-12证明我局的执法行为和过程;13、中原区物价局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我局对**路店作出了行政处罚;14、中原区物价局《送达回证》,证明**路店收到了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15、通话内容文字记录及录音光盘,证明我局告知了原告赵xx投诉办理结果及原告赵xx拒领**路店的退款、赔偿;16、中原区物价局中原价检处【2008】05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路店曾有过价格违法行为;17、处罚依据是《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原告赵xx诉称,2008年11月12日,原告在建设店看到某品牌商标被标称原价129元现价79元,受其影响即进行购买。

付款后,原告发现又被实际收取价款79.9元。

原告认为该商品涉嫌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应当依法处罚,即于2008年11月15日向被告申请请求处罚。

被告于2009年3月2日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告的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被告中原区物价局辩称,原告赵xx于2008年12月23日向我局举报**路店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受理并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店2008年11月7日至11月18日某品牌印花被销售价格由129元调整为79元,实际收款价格为79.9元,超出标价0.9元,共出售2条。

该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降价销售所标识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原告所称的“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调查并不存在。

被查单位承认存在此事实,并表示愿意主动退回多收的1.8元,当日已退还另一顾客0.9元。

2009年2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反馈检查处理结果并请他前往**路店领取退款0.9元和赔偿,原告表示拒绝领取。

针对被查单位,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路店处以5倍的罚款,由于**路店已主动退还多收价款,不存在“没收违法所得”问题。

同时,因为整个案件的检查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

我局处理原告举报**路店涉嫌价格违法的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路店述称,我们多收两个0.9元价款属错误收取,而不是价格欺诈。

我们发现后及时进行更正并退还,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原告起诉已经超过15日的起诉期,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7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河南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取的证据包括帐本、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单据等资料,第十二条规定,查清事实后应当制作检查登记表,本案中被告在制作检查登记表前没有提取应当查明的相关事实,也没有显示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人的概况;证据8从证据本身看被告不是对第三人的询问,被询问人也没有取得第三人的委托和授权,不具有合法性;证据9-11不符合《河南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相关人员签字与原件核对无误,不具备真实性;证据12是第三人自己制作的,不具有真实性;证据13当场处罚决定有多处错误:

①没有告知第三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②所涉及的法律没有具体的条款;③没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④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⑤被告所引用的价格的规定是虚假打折,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是打折;⑥本案是经消费者投诉,按照《河南省价格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属一般程序,并非简易程序;⑦被告对第三人作出5倍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⑧被告对第三人作出9元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⑨没有对第三人价格标签上没有标明降价原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⑩第三人价格标签上所显示生产场地是香港,实际是江苏,被告没有对第三人虚标产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证据14不能证明是向第三人送达的送达回证;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物价局给退**路店多收的钱没有法律依据;证据16需要被告出示原件才能确认,同时即使第三人曾经有过价格违法行为,尚不导致第三人应受5倍的处罚;证据17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这些证据证实了第三人错误操作多收0.9元,并且及时纠正,退还了多收价款,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一定要对第三人处罚的要求和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被告所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

原告与第三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6原告、第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7-17本院结合庭审笔录、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申诉书及小票,投诉第三人**路店标称原价129元现价79元,实际收取79.9元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规定》中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折扣不符等规定,应当依法处罚。

2009年2月19日,被告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到第三人**路店进行检查。

第三人打印出2008年9月份某品牌印花被销售明细,证明原价129元。

2008年11月7日至11月18日销售数量2条,现售价79.9元。

被告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等。

当日,被告执法人员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向第三人进行了送达。

原告不服,向郑州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

郑州市物价局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案被告认定第三人多收消费者两个0.9元存在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拆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误。

第三人的行为违反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且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被告却在当场处罚决定中给予了五倍即罚款9元的处罚,其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原则。

本案系原告赵xx作为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引起的案件,依照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应予立案,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被告却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被告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第三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

被告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八项、第四十条有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有二款,被告当场处罚适用法条未具体到款项。

故被告作出的中原价格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中原区物价局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中原价格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原区物价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荆xx

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程xx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xx

第三人的行为违反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

四、开发商价格欺诈仲裁判决书

上诉人 某某因与被上诉人 某某、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所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 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被上诉人 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原审第三人房地产交易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一、涉案房屋系因拆迁取得安置房, 某某系被安置人口,一审法院在未考虑公房的特殊性质的情况下,以涉案房屋目前仍属于 某某承租的公租房, 某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驳回 某某之起诉,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 某某在未经 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自己,明显侵害了 某某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居住权仅能通过与所有权人通过合同设立,明显违背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公房管理政策明显相悖。

三、如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应当根据双方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而非直接驳回 某某起诉,一审法院驳回 某某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辩称,不同意 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1.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不满13周岁的子女与父母安置, 某某父母已经享有一处安置房屋,其安置权已用尽,已不再享有涉案房屋的安置权利。

2.房屋分配无需经过 某某同意,与 某某没有任何关系,而且 某某不可能在全家不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变更承租人的姓名。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错误。

房地产交易所公司述称,本案与我方无关,对于各项事项均不知情。

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 某某对北京市朝阳区三丰里小区×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1975年4月,秦某1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朝外大街管理所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约定由秦某1租赁北京市朝阳区朝外盛管南巷×号房屋(以下称盛管南巷×号房屋)。

1994年4月,盛管南巷×号房屋拆迁,秦某1签订《北京市城市住房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其上约定该房屋内有正式户口8人,应安置人口8人,分别是秦某1本人、之妻何某、之子秦某2、之儿媳 某某、之孙女秦某3、之次女秦某4、之外孙女黑某、之外孙女 某某(10岁)。

临时过渡自行周转,过渡期限自94年4月至96年11月,过渡期满后安置到雅宝路七号楼×(壹)、×号(壹)、雅宝路七号楼贰居……

×房屋系秦某1依据上述拆迁协议获得的两居室安置房。

某某称在2006年,×房屋的承租人就已经从何某变更至 某某名下,2021年5月18日其作为×房屋承租人与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所需费用均由 某某缴纳,至今该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

某某认可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称不知晓承租人更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用益物权存在的载体系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以所有权为权源,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对该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同样源于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没有所有权,也就不存在用益物权存在的可能。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也以所有权为权源,即权利人主张居住权的前提之一即他人已经取得住宅的所有权,且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

本案中,×房屋目前仍属于 某某承租的公租房, 某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某某坚持以用益物权纠纷为案由并依据民法典366条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主张的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

驳回 某某的起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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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博罗县赔偿,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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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8日
2026年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征地拆迁政策、公告、拆迁补偿,惠州博罗拆违建最新消息

25年09月08日
博罗集体土地的最新政策,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使用权内需要支付土地费用吗

25年09月08日
抚州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25年09月08日
罗阳房屋拆迁补偿款,「揭开房产之谜」律师拨云见日,还原真相

25年09月08日
临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25年09月08日
博罗县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25年09月08日
博罗县房屋拆迁补偿,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25年09月08日
博罗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25年09月08日
临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25年09月08日
临川区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25年09月08日
房屋拆迁补偿博罗县赔偿,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25年09月08日
博罗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房屋产权不清晰怎么办?京康卜凡律师釜底抽薪状告征收公告胜诉!

25年09月08日
最新新闻
在明中国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公益普法咨询活动

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25年09月08日
土地征收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先看四个要素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25年09月08日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2026年先看方案这三处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09月08日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2026年先查账目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25年09月08日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2026年先做损害鉴定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25年09月08日
集体土地被占用,2026年用地性质梳理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25年09月08日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房子住了二十年不算一句话的违建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5年09月08日
房屋征收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认定标准落在户籍和成员资格上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25年09月08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差额集中的项目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09月08日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先做这件事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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