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细致、诚信、专业、专注、责任”的原则,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在社会公平中的保障作用。团队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严谨、高效的案件调查取证、复议、诉讼、谈判维权体系。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数量累计达1500件以上,凭借着专业的法律能力,诉讼策略和团队的集体智慧,为无数维权人解决了征收、拆迁等民商事纠纷中疑难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征收土地目的、用途、范围
储备商住用地项目拟用地。土地用途:商住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大榆镇郭家坝村5、6、7组,井湾村7组,碧山村13、14、16、17组及村集体,大桥村9组,二郎庙村3、4、5、6、8、9组及村集体,光荣七里村1、2、3、10、11、12、18组及村集体,五家桥村3、7、9、10、12、14组,星光社区1、3、4、5、6、8、11、12、16组。
富民路东段项目拟用地。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大榆镇井湾村4组,张家口村3、13组。
贵州易广汽车服务项目拟用地。土地用途:商服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大榆镇井湾村3、4、5、6、7、9组,张家口村3、13组。
锂电学院配套道路项目拟用地。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大榆镇碧山村1、2、3、4组。
射洪中学河东校区项目拟用地。土地用途:教育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大榆镇光荣七里村7组及村集体,郭家坝村2、3、4、5、6、7组及村集体,哨楼村1组。
涂家岩小区项目拟用地。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大榆镇大桥村1、2组,二郎庙村1、2、9组,黄连嘴村12组。
西部国际技术合作产业园物流用地项目拟用地。土地用途:物流仓储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大榆镇井湾村3、4、5、6、8组,张家口村3、13组。
银杏大道北段项目拟用地。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大榆镇郭家坝村3组,黄莲嘴村12组。
射洪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拟用地。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征收土地范围:洋溪镇岱钦桥村3组,观音桥村2、3、5、6组及村集体,新溪坝村3、4组。
太和街道住宅项目拟用地。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太和街道建设社区6组。
二、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由大榆镇、洋溪镇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含农村村民承包地、宅基地面积),对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承包地农户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本户村民承包地总面积及在册农业人口信息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在做好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后,由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大榆镇、洋溪镇、太和街道和涉及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大榆镇、洋溪镇、太和街道和涉及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并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网站予以公开,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是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科学谋划射洪高质量发展蓝图的战略工程。
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标准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引领和推动射洪高质量发展。
要全面对标对表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市相关部署,借鉴吸收先进地区经验,充分融入射洪“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要进一步突出规划重点,始终坚持品质为先,重点围绕突出重大项目、重点片区、重要平台,加快建立符合射洪实际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要强化规划保障,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建设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成渝发展主轴县域经济排头兵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37个射洪市重点推进项目,其中续建项目18个,新建项目19个,目前天劲年产80亿瓦时锂离子电池、江西升华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年产5000吨高性能稀土永磁性合金材料等7个新建项目已开工建设,累计在建项目25个,其余新建项目正在加快前期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法律分析:
37个射洪市重点推进项目,其中续建项目18个,新建项目19个,目前天劲年产80亿瓦时锂离子电池、江西升华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年产5000吨高性能稀土永磁性合金材料等7个新建项目已开工建设,累计在建项目25个,其余新建项目正在加快前期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法律分析:
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是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科学谋划射洪高质量发展蓝图的战略工程。
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标准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引领和推动射洪高质量发展。
要全面对标对表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市相关部署,借鉴吸收先进地区经验,充分融入射洪“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要进一步突出规划重点,始终坚持品质为先,重点围绕突出重大项目、重点片区、重要平台,加快建立符合射洪实际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要强化规划保障,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建设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成渝发展主轴县域经济排头兵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分析:
据报道,射洪市计划在2023年开展一系列新建项目,涉及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公共设施等多个领域。
这些项目的建设将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提高当地产业的水平和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因此,这些项目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但在实施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合规。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确保建设过程及后期运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2. 项目可行性分析。
在启动项目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包括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投资预算、技术难点、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3. 环保和安全。
项目建设需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等问题,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 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先发展城镇和乡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适合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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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溪村拆迁,四川射洪经开区河堤规划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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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