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如何申诉,对信访复核侵害土地承包权不服的可以申诉吗

咨询
金明宇律师

金明宇律师

主办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合同纠纷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土地承包权如何申诉,对信访复核侵害土地承包权不服的可以申诉吗

一、对信访复核侵害土地承包权不服的可以申诉吗

对信访复核侵害土地承包权不服的,一般不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具体分析如下:

1)信访复核意见的性质

1. 信访复核意见是行政机关对信访人诉求的回应和解释,通常不具有设定新权利义务或产生直接实质性影响的特性,因此不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 《信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均未将信访答复和复查复核意见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救济途径

1. 行政诉讼:若信访事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且复核意见未正确处理该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继续信访: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时,可以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复查或复核,但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对复核意见不服,不再受理同一事实和理由的投诉请求,不过仍可尝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反映问题。

3. 其他途径:若信访事项涉及民事纠纷,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若涉及刑事犯罪,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控告。",},],"style":"","tagType":9}],"style":""}],"

二、村上承包土地不按合同怎么办

法律分析:

村里不给签土地承包合同是属于民事纠纷,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村委收回怎么办

倘若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村委给收回了,那你可以着手采取以下这些措施。

第一步,务必要确认村委的收回行为是否合法。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之下,比如说承包方出现了极其严重地违反承包合同等情况时,村委才有权利收回承包地并且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如果经过确认,村委的收回行为是不合法的,那么你就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你要求这些部门责令村委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返还给你。

要是因为村委的收回行为已经给你造成了损失,那你还可以要求村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你也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你可以请求法院判定村委的收回行为是无效的,并且让村委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还要赔偿你所遭受的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你需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权如何申诉,对信访复核侵害土地承包权不服的可以申诉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权如何申诉撤销,土地承包权争议如何处理

内容投稿:戴琬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土地承包权如何申诉,对信访复核侵害土地承包权不服的可以申诉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7月10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7月10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26年07月10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26年07月10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6年07月10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6年07月10日
继母有土地承包权吗,亲生父母去世 继母可以享有土地么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承包期限还没到,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如何处理

26年07月10日
承包大集体土地,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全文

26年07月10日
村集体土地承包要开会吗,集体土地被村民霸占村委会有责任吗

26年07月10日
土地承包农作物有补偿吗,承包土地种植农作物不是本地人 国家有补贴吗

26年07月10日
浦江县集体土地征收,农村土地承包政府信息公开向那个部门申请

26年07月10日
土地承包出去坏了怎么办,承包方造成土地永久性破坏怎么赔偿

26年07月10日
集体土地承包地,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26年07月10日
土地承包未到期赔偿,承包土地没到期 经营不下去了 还给农户赔偿金怎么算

26年07月10日
村集体土地承包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村集体土地可以继承吗?

26年07月10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7月10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7月10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7月10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0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7月10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7月10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7月10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7月10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