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宝典之——失地农民
【事实概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向阳村是一个人口数量逾六百之多的环海村庄,村庄共有耕地约五百余亩、山林约八百余亩、村民宅基建设用地约九十余亩,另更有广阔的海域、海滩达几千亩。这个平静的海边村庄在徐徐海风中穿越了长长的时光栈道,记载着一代又一代向阳人的幸福与朴素。然而,2006年伊始,这个祥云笼罩了二百多年的村庄开始悄然萌生忧伤的意味……
2007年下半年,一场拆迁风雨开始在向阳村酝酿。2008年1月,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以向阳村村委会的名义向村里170余户村民下发了《致向阳村居民的一封信》,信的主要内容是“旧村改造、异地搬迁”,号召村民们积极支持这一“自己改造自己”的搬迁整改活动,签订协议接受补偿,集体搬到4公里以外的地方,补偿标准则按照旧村改造的有关政策进行。
由于补偿标准极低,补偿范围仅限于房屋与耕地,而村民们集体所有、世代享用的几千亩海域、海滩和几百亩山林却没有一分钱的补偿,村民们均采取了朴素的对抗方式——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谢致和(化名)等40余户在朴素心态之上更是多了几分理性,于2008年7月下旬专门赴京委托了纪召兵律师,期望能实现合理的征地补偿与拆迁补偿。
纪召兵律师介入后,以一场有力的法律竞备赛逐步揭开了向阳村旧村改造之名下掩盖的真相——由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的商业拆迁行为,且没有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与拆迁审批程序。
面纱被揭开之后,民怨开始滋生、蔓延……而混沌的向阳村征地拆迁也开始重新酝酿新的计划……2009年4月,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向黄岛区向阳社区居委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9年4月18日至2009年7月17日。
同年9月17日,黄岛区城市建设局依黄岛区向阳社区居委会申请向谢致和作出《裁决书》,裁决向阳社区居委会对谢致和进行等面积产权置换或者51万余元货币补偿,谢致和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搬迁至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拆迁人拆除。后由于谢致和一方拒绝履行裁决内容,并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裁决书》的行政诉讼,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很快便向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执行申请,并决定于2009年12月1日召开拆迁听证会。突如其来的拆迁噩梦,横亘在前的拆迁命运,是否会如同暗夜吞噬光明一般不留余地地蚕食掉谢致和苦苦守护的“家”?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阻却拆迁三步曲
《侦探的故事》中有这样一句:“你用什么替代良心?不用说我也知:律师。”而曾经做过伟人毛泽东“大秘”的胡乔木的观点则很好地解释着前面的言辞:“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简单地说,律师的天生使命在于通过尽其之所能,在参与广义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委托人的正义。带着这样的使命,纪召兵律师经过一番心细如发的准备之后,陪同谢致和一起参加了拆迁听证会。
听证过程中,纪召兵律师采取了愚公之居——开门见山的维权攻略,以三大深刻、精辟的理由主张中止该强制执行程序:①作为被申请执行裁决基础的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由黄岛区城市建设局,显然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所要求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这一主体要件;拆迁人向阳社区居委会不是实际的建设用地单位,没有任何能力、财力承担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责任,根本不具备法定拆迁人主体资格,因此裁决缺乏合法拆迁基础;②被申请执行裁决由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这样一个明显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这一裁决主体要求的单位作出,构成执行客体本身违法;③谢致和已对涉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裁决依法不得被申请强制执行。
“宋儒据理谈天,自谓穷造化阴阳之本,于日月五星,言之凿凿,如指诸掌。”而纪召兵律师的大话裁决违法亦是如出一辙地言之凿凿,使裁判者信服。2009年12月下旬,黄岛区人民法院对黄岛区城市建设局申请对谢致和强制执行《裁决书》一案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案件符合中止执行条件为由,裁定对黄岛区城市建设局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的《裁决书》中止执行。
【律师说法】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产生了一个失去土地又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从而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新的社会困难群体——失地农民。在社会变化中,这个新的群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本案即是一个贴切的剪影。
也许,他们的存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地区,均如此。但是,离开了土地的他们,是不是洗净腿上的黄色泥土,便能无阻无碍地进入农业以外的其他行业聊以生存呢?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可以看一项数据——迄今为止,累计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万—5000万,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20%。也就是说,从农业转向非农业的大门是否可以容纳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当然,这两个一脉相承的问题可能远非一个法律人或者一群法律人所能解决的。但它之所以引发法律人的高度关注,是因为在“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失地农民这个边缘群体之中,已经以迅速发展之势萌发了诸多社会矛盾。
因果者,圣人治天下,佛度众生之大权也。社会矛盾的存在、治除,也难免因果之理。在失地农民所衍生的社会矛盾中,矛盾是果,其因何在?从尊重客观事实的角度来回答追寻这个答案,内容大致还是明晰的:其一,土地财政在当代无疑一直被默许,甚至被鼓励,而它,就像一头饕餮巨兽,所及之处,难以计数的村庄便从中国乡村的地理版图不翼而飞;其二,农民们,对于安身立命的土地有着极为深重的依赖感,然即便如此,面对城镇化这一华丽理由下的圈地行为、土地强权时,他们没有能力说不,因为法律赋予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参与权常常被剥夺;其三,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不正当比比皆是——征收主体不正当、征收理由不正当、征收范围不正当、拆迁主体不正当、拆迁审批不正当、拆迁程序不正当、拆迁手段不正当……其四,农民们失去了土地,等同于失去了所有生存物质基础,无疑陷入一片惨淡光景。没有文化、没有技能,几乎预先确定了他们就业的零概率。目前的调查统计,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一亩地补偿所得也仅仅约合城镇居民一年收入的征地补偿标准,他们,能生存几年?在经济落后的地区?他们的处境又将何其艰难?
小鹿追风,适想松浦之颜色;新莺鸣雨,静听桃源之歌谣。这种人由戚戚,我自陶陶的生活无疑是我国自古以来乡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面对圈地运动,它岌岌可危,面临着支离破碎的前路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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