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不是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及文件,起不到被告已依法催告及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力,无法证明被告拆迁行为合法……”在代理意见中写下这样的表述,这对于在明拆迁律师而言实在不多见。行政行为的确不能太任性,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也不宜被“温馨提示”所取代……
【基本案情:送达“温馨提示”后的拆迁】
国先生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拥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载面积82.8平方米。2017年12月的一天,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其房屋及附属物强制拆除,致使屋内物品损毁殆尽。国先生认为街道办的这一做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遂一纸诉状将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这一拆迁行为违法。
对此街道办则是另有一番说辞,他们辩称其已经依法向国先生送达了一份名为“温馨提示”的文件材料,在其中已经明确提出对违法建筑认定有异议的,请在规定时限提供相关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备注了地点和联系方式。故街道办已经尽到了拆违的事先告知义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胜诉:“温馨提示”不具备拆违功能!】
面对街道办作出的如此奇葩的答辩意见,就有了开篇提到的在明拆迁律师谢瑞青发表的代理意见。根据《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建。而本案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对涉案房屋未登记部分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仅由街道办下发所谓“温馨提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反而将行政机关履职的随意性暴露无疑。
最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浙0303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在“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中,“打程序”是依法维权的首选路径。拆违的法定程序虽然尚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与理解上的争议,但大体分为两个阶段是较为明确的:
一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前,有权机关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这当中被征收人是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参与现场查勘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的;
二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享有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而行政机关在此期限内不得实施拆迁。6个月过后,行政机关还需经过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有的地方表现为拆迁“公告”)等程序才能最终组织实施拆迁。
在这一前一后两个阶段中捕捉政府的违法点进而予以精确打击,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关键。本案中的“温馨提示”等于卖给了被征收人一个大破绽,最终导致街道办的拆迁行为遭确认违法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至少,行政行为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不能瞎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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