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第五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主要有以下情形:(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2)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4)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5)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6)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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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